
款项的性质认定至关重要,一字之差可能导致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不当得利纠纷中,款项是否有合法依据决定了企业能否追回损失。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的毕晓娜律师在代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时,给出了专业的解决方案。
本案的委托人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曾与案外公司存在买卖合同争议,被告是案外公司原员工,负责双方合同对接事宜。委托人方工作人员因前期合同沟通,陆续向被告转账共计6万元,约定作为合同相关款项交付,但被告却未将该款项转交案外公司。后来,委托人因买卖合同纠纷被案外公司起诉,经法院审理及二审调解,委托人已另行向案外公司支付违约金等款项,此前支付给被告的6万元便丧失合法依据。被告却以该款项是委托人自愿支付的生活费为由,拒不返还,委托人多次催要无果后委托毕晓娜律师代理诉讼。
被告坚称案涉6万元为生活费,试图以此来逃避返还责任。然而,毕晓娜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首先,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毕晓娜律师指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其次,从分点论证来看,一是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该款项原本是作为合同相关款项交付,并非生活费,符合不当得利中“无合法依据取得利益”的要素;二是被告无法提供任何双方约定支付生活费的证据,且刻意删除微信转账原始记录,无法合理解释该行为,说明其收款没有合理的依据;三是被告与委托人无合同及劳动关系,无权收取生活费,关联案件一审判决未生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收取6万元无法律及合同依据,其单方占有该款项的行为属于无权占有,构成不当得利。最终的法律结论是,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6万元款项。
某市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毕晓娜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6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全额承担,驳回了被告其他抗辩。
在企业经营中,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一些款项可以随意占有,比如本案中被告认为可以将企业支付的合同款项以“生活费”的名义据为己有。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判断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时,要严格依据法定构成要件,无合法依据取得的利益应当返还。这对用人单位的警示是,在商业往来中要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占有他人款项,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对劳动者的启示是,要清楚自己获取款项的合法依据,避免陷入不当得利的纠纷。毕晓娜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她全面梳理微信转账记录、关联案件一审判决书、二审调解书、被告劳动关系证明等关键证据;在法律定性上,紧扣不当得利法定构成要件进行准确判断;在庭审策略上,当庭指出被告的不合理之处,有力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毕晓娜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为企业成功追回损失,彰显了其在法律领域的卓越能力,为企业和个人在面对类似法律问题时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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