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往往意味着被告人将面临数罪并罚,刑罚加重。那么,在此种不利情形下,被告人是否还有争取从轻处罚甚至继续适用缓刑的可能?这一法律定性问题,直接决定着被告人的自由与未来。而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陈建龙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为这一问题给出了实战结论。
被告人黄某因在“某网络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发展下线赌客并获取返佣,被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黄某处于缓刑考验期内,此次漏罪的出现,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获利8万余元,犯罪情节严重,黄某面临着较重的刑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黄某委托了陈建龙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
律师破局策略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黄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且非法获利数额较大,应给予严惩。然而,陈建龙律师展开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首先,陈建龙律师指出,起诉书指控黄某获利8万元的证据存在瑕疵,这为从轻处罚争取了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本案中关于获利数额的证据并不足以达到此标准。
其次,明确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再者,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明确了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另外,黄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良好,且身患疾病、适合社区矫正。这些情节都表明黄某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和改造可能性。
最后,针对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法律适用问题,陈建龙律师依法提出数罪并罚后仍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虽然法律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撤销缓刑,但综合考虑黄某的各种从轻情节,仍有适用缓刑的可能。
判决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作出(20XX)某刑初XX号刑事判决,全面采纳了陈建龙律师的核心辩护观点。判决撤销前罪缓刑部分;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X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追缴黄某违法所得8万元(已退缴1万元),上缴国库;对黄某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使其无需实际羁押服刑。法院驳回了公诉机关其他不合理的量刑建议。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很多人存在一种错误认知,认为只要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就必然会被加重处罚且不能再适用缓刑。但本案确立了一个重要的裁判规则:即便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只要被告人具备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从轻情节,仍有可能在数罪并罚后适用缓刑。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这警示他们要合法经营,避免陷入刑事犯罪的泥潭。一旦涉及犯罪,不仅会面临法律的制裁,还会对企业的声誉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对于劳动者来说,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参与违法活动。
陈建龙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细致梳理案件证据,找出证据瑕疵,为辩护奠定基础;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精准分析;在庭审策略上,围绕关键从轻情节展开辩护,以专业、严谨的态度说服法庭。他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的结果,充分体现了一名专业律师的责任与担当。
总之,陈建龙律师以其精湛的专业能力和高度的责任感,在复杂的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司法公正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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