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河南周口的司法界,李鉴春律师是一位备受瞩目的法律专业人士。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的学位,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执业期间,他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在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类型上经验丰富。
曾有一起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案件,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脚手架设备,却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之后张某离开工地,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设备去向,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在法律适用方面,对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存在较大争议。为了更有力地为张某辩护,李鉴春律师通过检索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省高院参考性案例,制作了一份详细的类案检索报告,并将其附在代理词后。
在类案检索报告中,李鉴春律师重点分析了与本案类似的案例,从主观意图、行为模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对比。他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李鉴春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对类案检索报告的有效运用,成功在这起刑民交叉案件中厘清法律边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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