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他现为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同时还是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
在众多案件中,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极具代表性。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该公司租赁脚手架设备,但将该批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其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截至案发,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后张某因故离开工地,撤离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遂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他深知案件法律适用争议较大,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存在诸多争议点。为了更好地为张某辩护,他进行了大量的类案检索工作。通过检索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省高院参考性案例,制作了一份详细的类案检索报告,并将其附在代理词后。
在辩护过程中,李鉴春律师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他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在这个案件中,李鉴春律师通过类案检索报告等专业辩护工作,成功影响了裁判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他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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