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法律的舞台上,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常常存在较大争议,其中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便是一大难题。李鉴春律师,这位从2009年便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的资深法律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的学位。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这种经历让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能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擅于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
曾有这样一起案件,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该公司租赁脚手架设备,但却将该批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其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截至案发,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因故离开工地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遂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作为张某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他深知此类案件中法律适用的争议焦点,即张某的行为究竟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仅属于民事纠纷。为了清晰地向检察机关阐述观点,李鉴春律师进行了大量的类案检索工作。他检索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省高院参考性案例,精心制作了类案检索报告,并将其附在代理词后提交给检察机关。
在类案检索报告中,李鉴春律师详细分析了类似案件的裁判要旨,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李鉴春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类案检索报告的说服力。他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通过类案检索报告影响了裁判结果,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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