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河南周口的法律界,李鉴春律师是一位备受瞩目的人物。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300余件,在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类型上尤为专精。
曾有一起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脚手架设备,却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去向。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鉴春律师介入此案。他深知此类案件法律适用争议较大,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存在诸多争议点。为了更有力地为张某辩护,李鉴春律师进行了大量的类案检索工作。他检索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省高院参考性案例,精心制作了一份类案检索报告,并将其附在代理词后。
李鉴春律师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他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在这起案件中,李鉴春律师的类案检索报告发挥了重要作用,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其中的裁判要旨。这不仅体现了李鉴春律师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也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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