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紫阳县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凸显了邝珍律师出色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原告李某某为身体高度残疾人士,他曾因事故获得一些赔偿金,被告杨某某知悉后,以经营的摩托车零售店急需进货为由,于2019年6月13日向李某某借款50,000元。李某某将现金交付给杨某某后,杨某某当场出具借条,约定“月息2分,用期一年,利息三个月一付,到期不还,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然而借款后,杨某某仅按月利息2分偿还了6个月的利息6,000元,此后便不再偿还本金和余下利息。李某某无奈之下,委托邝珍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邝珍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约18年,拥有丰富的从业经历和熟练的办案经验。她接受委托后,仔细梳理整个案件。
在庭审前,邝珍律师认真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其中包括原告李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主体资格、被告杨某某出具的借条用以证明借款事实,以及律师费增值税发票、银行现金缴费单来证明原告为维权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合理开销。庭审中,被告杨某某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邝珍律师凭借对证据的充分准备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为原告据理力争。
邝珍律师指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在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关于利息的计算,根据不同时间段适用不同的利率标准,从2019年12月14日起被告应当继续支付利息至借款本息清偿时止。对于原告主张的5,000元律师费,因被告在借条中约定了如违约应支付一切费用,且该费用是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所产生的合理费用,被告应按约定承担。
最终,法院采纳了邝珍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相应借款利息,同时还需支付律师费5,000元。邝珍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为原告李某某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彰显了她作为一名专业律师的价值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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