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现担任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期间,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这种独特的经历让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能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擅于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
在众多成功案例中,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件颇具代表性。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他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李鉴春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除了这起案件,李鉴春律师及其团队还成功办理过多起重大有影响的案件。近两年来,所办案件38人在检察院不批捕后被取保,20人适用缓刑,8人不起诉,5人撤销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他立足周口,全国接案,只接有辩护空间的案件,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执业理念,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专业、有效的刑事辩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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