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辩护领域,有这样一位资深律师——李鉴春,自2009年开启律师生涯,至今已积累了十六年的执业经验。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的他,还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多个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这使得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能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擅于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
执业至今,李鉴春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尤为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占比约50%。在众多案件中,他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精准的辩护策略。
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件为例。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租赁设备后未用于约定工程,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他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李鉴春律师明确刑民边界,主张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最后,他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再看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予批捕案件。2022年10月,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银行卡及账户协助资金流转并获利。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审查批捕阶段第一时间介入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随后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其从犯地位、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后续的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李鉴春律师持续跟进,精准提出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还有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不起诉案。熊X为办理国外驾驶证转换国内驾驶证,两次偷越国境,后主动投案。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从事实、情节与政策三个维度构建不起诉辩护体系。明确熊X偷越国境的目的及行为性质与危害性,全面梳理其从宽情节,结合刑事政策提出不起诉依据。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递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熊X作出不起诉决定。
李鉴春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和精准的辩护策略,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成为周口刑事辩护领域的佼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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