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鉴春律师自2009年起执业,至今已十六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还曾是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经济法学特聘讲师,现为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
通常情况下,对于合同诈骗这类刑事案件,常见的处理思路是遵循常规的刑事诉讼程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收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会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若符合则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在证据确凿、犯罪事实看似清晰的情况下,嫌疑人往往面临较重的刑罚。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李鉴春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他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同时,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此外,他还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该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并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
按照常规,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且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张某很可能会被检察机关起诉,进入审判程序后大概率会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然而,实际结果是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与常规处理路径的差异在于,李鉴春律师通过深入挖掘案件细节,从不同角度分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无罪不起诉的结果,避免了当事人陷入漫长的刑事诉讼程序,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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