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罪名的认定往往有着天壤之别,不同的罪名可能带来截然不同的刑罚结果。就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伤害罪来说,二者的量刑差距巨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会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罪初始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差距在郑某驾车撞人案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犯罪嫌疑人郑某与其前妻吴某、被害人庄某曾是同事,为抚养孩子,郑某与前妻仍共同生活。郑某认为吴某与庄某有暧昧关系,便想找庄某麻烦。2024年7月16日,郑某驾车从福州长乐到福清,发现庄某及其同事等七人在小区大门南侧,感觉庄某对其挑衅,便驾车倒车掉头后加速撞向他们。在距离人员五、六米时,郑某担心后果严重紧急制动,但仍导致车辆撞到庄某、陈某等人及一部电动车倒地。2024年11月4日,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此时,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的苏湖城律师介入了此案。苏湖城律师从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专职执业近20载,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近千件,专精于重特大复杂刑事案件辩护,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他还是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刑专委主任、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获得过“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其个人执业事迹还受到众多媒体专访报道。
苏湖城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首先明确了本案的争议焦点:郑某到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团队经查阅相关资料和案例后,总结出驾车撞人行为定性的主要判断标准有五点:从犯罪起因分析是否针对特定人、事出有因还是笼统报复社会;从犯罪对象分析撞击对象是否明确特定;从犯罪行为分析撞击行为是否有所节制;从犯罪后果分析是否造成其他不特定人员伤亡;从犯罪动机分析目的是报复特定人还是不相干人群。
在具体辩护中,团队指出,本案案发地为未交房的半封闭场地,尚无人员入住,现场只有庄某及其同事,未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郑某驾车行驶路线左侧及正前方可能撞击到的只有庄某和陈某二人,驾车区域为内部道路,车速经鉴定为34km/h且及时刹车,可能造成的后果可控,行为程度无法达到与放火、决水等相当的程度,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同时,郑某主观上对庄某存在伤害故意是由于情感纠纷,犯罪起因与侵害对象具有明确对应关系,并非意图破坏公共安全,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团队还进行了大量数据检索与分析,选取了两个与本案相似度很高且说理详细的案例作为辩护词附件。
经过团队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并提供详细书面意见,最终获得了检察官的认可,采纳了团队的辩护意见,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一审在赔偿谅解后,郑某被轻判一年六个月刑期。
从法律角度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而故意伤害罪主要针对特定人的人身权利。苏湖城律师认为,在判断罪名时,要综合考虑犯罪的起因、对象、行为、后果和动机等因素,不能简单地根据表面现象定罪。
这个案例再次提醒我们,在刑事案件中,聘请专业律师至关重要。专业律师能够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苏湖城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成功为郑某变更罪名,让他得到了相对轻的处罚,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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