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许某、曹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被告人唐某、许某数额巨大,被告人曹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许某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人均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并对被告人许某、曹某适用缓刑。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江颖静律师的不懈努力。江颖静律师执业9年,处理过500余件案件,是兼具民刑专业能力的复合型律师。
案件伊始,江颖静律师接受XX市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被告人曹某辩护。她初步判断,曹某虽收受了一定数额的提成,但存在如实供述等从轻情节。在证据收集方面,难点在于梳理曹某收受提成的具体金额和来源。江颖静律师仔细查阅了大量的转账凭证、市场服务合作协议等证据材料,确保每一笔款项都有清晰的记录。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曹某的犯罪数额认定以及是否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认为曹某收受提成共计51万元左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江颖静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提出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一贯表现良好,自侦查阶段起认罪认罚,符合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的条件。
在关键环节,江颖静律师通过详细阐述曹某的从轻情节和法律依据,成功说服了法庭。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江颖静律师在本案中,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她“勤勉尽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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