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庭上,气氛紧张,一场关于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庭审正在进行。控方陈述着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金额达200余万元的事实,认为其构成合同诈骗罪。而此时,辩护席上的李鉴春律师,神情镇定,准备为张某展开有力辩护。
李鉴春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这样的经历使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
李鉴春律师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他尤为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同时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强奸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在职务犯罪领域也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他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他还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并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这一案例体现了李鉴春律师善于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厘清法律边界,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
另一起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李鉴春律师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第一时间介入与会见万X,确认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为初犯、偶犯,无前科。他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然后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在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李鉴春律师持续跟进,精准提出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这一案例展现了他在不同阶段都能有效开展辩护工作,通过批捕阶段的有效拦截、审查起诉阶段的量刑引导,以及审判阶段的意见巩固,实质影响案件处理进程。
李鉴春律师认为,刑事辩护不仅是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更是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尊严。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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