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条白纸黑字,被告却称未实际借款。”这是卷宗内庭审记录的原文,孙富强律师在整理过往归档案卷时,偶然留意到这句笔录。如此反常的表述,让他不禁思考:为何庭审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带着疑问,他开始回溯这起案件的由来。
案件的起因是出借人与借款人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2023年10月,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6000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条,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逾期利息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同时约定出借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拒不偿还。原告自行留存的证据仅为借条,缺乏款项交付的相关凭证,这就导致被告在庭审中称未实际借款,造成了笔录中的反常表述。
作为代理律师,孙富强围绕笔录里的矛盾细节展开了一系列实操工作。首先,针对笔录疑点反向梳理取证清单。他调取了原告的银行转账记录,以证明款项的交付情况;与原告沟通,让其回忆借款时是否有证人在场,并与证人取得联系,获取证人证言。其次,结合笔录内容检索同类生效判例,修正原先代理思路。通过研究判例,他发现对于民间借贷案件,除了借条,款项交付的证据至关重要。于是,在庭审阶段,他围绕该段关键笔录展开质证、陈述代理意见。强调借条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出示银行转账记录和证人证言,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最终,法院经审理依法缺席判决,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000元,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13.8%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并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全额承担。
从这起案件中可以提炼出民间借贷的避坑常识:在借款时,除了签订借条,一定要保留好款项交付的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等;如有证人在场,最好让证人出具证人证言。孙富强律师表示,通过这起案件,他在往后的阅卷和庭审准备中,会更加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对于类似案件会提前准备好款项交付的相关证据,避免出现类似的庭审困境。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