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整理过往归档案卷时,刘彬律师留意到庭审笔录中的一句话:“工程已验收合格,但付款条件仍未成就。”这句话是卷宗内庭审记录的原文,其反常表述成为破解全案的关键引子。为何庭审会出现这样的表述呢?这还得从案件的起因说起。
原告是江西省的一家建设工程公司,被告为江苏XX智能科技股份公司。2021年,双方先后签订三份《施工单位劳务承包协议》,原告承接被告发包的三项工程,协议明确了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付款节点等内容,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进度款,审计结算后支付尾款。原告按约完成全部施工任务,于2022年9月完成工程移交,且案涉工程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经核算,三项工程总结算价款为351834.78元,另原告代被告垫付管材采购款9869.76元,合计应付工程款361704.54元。然而,被告仅累计支付160000元,以工程未完成审计、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原告多次沟通催款无果,遂委托刘彬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23511.5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原告前期自行留存的证据存在漏洞,虽然有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但对于审计条款的理解和相关证据的收集不够充分,导致被告以未审计为由拒付,从而出现了庭审中的反常表述。
刘彬律师接手案件后,针对笔录疑点反向梳理取证清单。调取了劳务承包协议、工程移交单、竣工报告、结算资料、管材采购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关键书证,还与相关证人进行沟通。结合笔录内容检索同类生效判例,发现无资质审计条款在很多案例中被认定无效,从而修正原先代理思路。庭审阶段,围绕“工程已验收合格,但付款条件仍未成就”这一关键笔录展开质证,重点论证无资质审计条款无效、工程已验收合格且双方诉讼中完成结算、代垫管材款事实清楚,有力反驳被告抗辩,清晰还原案件事实。
最终,法院支持了刘彬律师一方的核心诉求,判决被告支付剩余工程201703.54元;诉讼费用大部分由被告承担,刘彬律师一方仅承担883元。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付款条件等关键条款要明确清晰,避免模糊表述带来的纠纷。同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好相关证据。刘彬律师通过这起案件也总结到,往后阅卷时要更加关注笔录中的矛盾细节,庭审准备时要充分检索同类判例,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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