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地使用税的实施规定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3
浏览10w+
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53人
专家导读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下列不同区域,分为六个纳税等级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专有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上未记载土地面积的,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等等。
上海市土地使用税的实施规定是怎么样的?

上海土地使用税的实施规定是怎么样的?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下列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

(一)外环线以内的区域;

(二)长宁区、徐汇区和普陀区在外环线以外的区域;

(三)外环线以外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区域、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和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征求市地方税务局意见后确定。

免征、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下列不同区域,分为六个纳税等级:

(一)内环线以内区域:一至三级;

(二)内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区域:二至四级;

(三)外环线以外区域:三至六级。

各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各纳税等级区域的税额标准如下:

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0元;

二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20元;

三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

四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五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六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第五条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专有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上未记载土地面积的,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

无法按照前款规定确定计税土地面积的,应当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

第六条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共有的,以所在宗(丘)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房地产登记中已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分摊土地面积为准。

未经房地产登记或者房地产登记中未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计税土地面积依如下公式计算:计税土地面积=纳税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宗(丘)地内所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宗(丘)地面积。

前款规定的宗(丘)地面积、纳税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宗(丘)地内所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其他房地产登记资料为准。宗(丘)地内有专有土地的,确定宗(丘)地面积时,应当扣除该专有土地的面积。

未经房地产登记或者房地产登记中未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且无法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确定计税土地面积的,应当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

第七条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中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所在区县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测量并经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第八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实行按月、季度或者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纳税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区县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条本市房地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向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相关的房屋土地权属资料。

综合上面所说的,各个地方缴纳的土地使用税都是不一样的,各个城市也是对税费实施了规定,因此,在对于土地使用税的条例上也是制定了不同的条款,一般越好的城市那么缴纳的税费就会要多些,这也可以让缴纳税费的公民可以更快的知道具体的情况。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7千字,阅读时间约9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72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上海市土地使用税的实施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键咨询
  •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511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5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853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48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54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7****530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707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10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27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014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008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06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12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870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650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是怎样的?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0w+浏览
房产税减免政策,土地使用税什么时候实施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 1.2%。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672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上海房产税如何实施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上海试点房产税的效果如何 近日,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将继续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并会在今年内有具体动作。由此,已先行一步进行房产税试点的上海与重庆两地的试点效果格外引人关注。 上海公布的年度预算报告显示,上海各类房产税收入总计2 2.1亿元,完成预算的1 10.5%,的数据则是2 4.6亿元,完成预算的10 9.3%。其中超过预算的主要来自部分企业拓展发展空间、生产经营性用房增加等方面。而据记者了解,两地的房产税征收都主要集中在交易环节,征税效果遭到各方质疑。 世联地产的统计数据显示,上海商品房成交均价微增 1.5%,相比之下,重庆的商品房总体成交价格则上涨了 1 2.4%,涨幅较大。 在经济稳步增长的前提条件下,为什么两个试点城市的效果会出现这么大的反差?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朱为群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房产税只是影响房价的众多因素之 一,税收最基本的功能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至于房产价格,主要还应该依靠市场机制,政府只能调节不能控制,所以也不应该对房产税寄予太多税收基本功能以外的希望。 近日,中国指数研究院公布的《5月中国房地产指数系统百城价格指数》显示,上海市5月新建住宅价格同比上涨 5.98%,重庆主城区则是同比上涨 7.88%。单从5月份的情况来看,两城市新建住宅价格的涨幅差距有所缩小。总体来说,无论是整年的情况,还是单看刚刚过去的这一个月的情况,两个试点城市的房价都依然是在上涨的。正如朱为群所言,从这两组数据来看,房产税的征收对于两个试点城市房价的影响并不显著。 在近日举办的上海分上,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欧阳敏分析了上海重庆两地房产税政策的细则区别以及影响房价的不同因素。在她看来,两地征税的主要区别在于,上海的房产税征收主要针对增量房,而重庆则是部分旧房也要征税。此外,比较两地居民不同的消费情况,欧阳敏发现,与上海不同的是,重庆相对低端房屋的交易量更高,而这一部分税收收入金额是比较低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重庆的房产税征收情况并不理想。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有哪些
第二条 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高桥、桃浦、安亭工业区开征,在开征区域内的房产,均依照本细则缴纳房产税。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海关如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律师回复] 对于海关如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国家征税的权利所采取的税收强制手段。这不仅是税收的的无偿性和固定性的内在要求,也是税收强制性的具体表现。当今各国都在税收法律或行政法规中赋予了税务机关必要的税收强制执行权,以确保国家征税的有效行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末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末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1.适用范围。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适用的前提条件。适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条件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即他们都是逾期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此外,对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限期内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4.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条件、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
(1)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执行在后的原则。
(2)强制执行必须发生在限期缴纳期满之后。
(3)采取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5)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
(6)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的范围内。
(7)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与税收保全措施只适用于纳税人不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既包括纳税人,又包括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第40条)二是在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第55条)。
2.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第40条)。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第40条)。
(三)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又不履行的当事人(第88条)。《税收征管法》既有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处罚款,也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因此,上述当事人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而不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2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上海政府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详细内容包括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还有就是土地等级,这都是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和税务局一起联合制定的,在上海的福利企业用地,部分职工宿舍用地以及当地的行政单位用地都是不交土地使用税的。
10w+浏览
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土地分类  一类:海湾大酒店及以南(含情侣南路),沿联安路以南(不含北面)路段;迎宾南路口往西沿粤海路以南(不含北面)往桂花南直到粤海国际花园大门口以东(不含花园)  二类:拱北、吉大、香洲、前山、湾仔、南屏(不含一类用地)  三类:洪湾、横琴、淇澳、唐家、金鼎  四类:西湖城区、红旗、三灶、南水、井岸镇(包括原白藤办事处)、原白蕉镇  五类:平沙、乾务镇、斗门镇、莲洲镇、原六乡镇  六类:海岛(不包桥、堤和陆地相连的岛屿)  
二、珠海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  一般用地:一类12元/平米;二类8元/平米;三类6元/平米;四类4.5元/平米;五类3.5元/平米;六类2.5元/平米。  工业用地:一类6元/平米;二类4元/平米;三类3元/平米;四类3元/平米;五类3元/平米;六类2.5元/平米。  用于经营和出租的住宅用地:一类4元/平米;二类3元/平米;三类3元/平米;四类2.5元/平米;五类2.5元/平米;六类2.5元/平米。  国家、省、市政府指导扶持、鼓励的行业(项目)用地:一类2.5元/平米;二类2.5元/平米;三类2.5元/平米;四类2.5元/平米;五类2.5元/平米;六类2.5元/平米。  
三、国家、省、市政府指导扶持、鼓励的行业(项目)用地是指:  1、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资源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资源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目录》内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  2、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用地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纳税人指:  
(一)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民政福利企业;  
(二)残疾人员自办的个体工商户;  
(三)下岗失业人员自办的个体工商户;  
(四)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有关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  
(五)随军家属、干部、退伍士兵自办的个体工商户。  3、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节能节水的项目用地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节能节水的项目是指:  
(一)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是指企业以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并经省经贸委等部门颁发《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  
(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纳税人指: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有关部门拟制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以及专用设备目录的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出台后,按该办法认定管理的纳税人。  4、 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办公用地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是指:  
(一)农业种植(不包括花卉和其他园艺作物的种植);  
(二)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国家限制的项目除外);  
(三)畜牧业(不包括狩猎和捕捉动物);  
(四)渔业(不包括近海和内陆捕捞)。  5、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集成电路、软件企业,具体是指:  (一)经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经集成电路项目审批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  
(三)经省信息产业厅认定的软件企业。  6、政府支持的重点项目用地  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的土地标准划分了几类土地等级,并划分了几种土地使用类型,每个土地使用类型依据使用的土地等级而征收不同的土地使用费,土地等级越高的土地,土地使用费的缴纳等级就越高。另外,有些土地使用类型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费,比如医院用地、学校用地等公益性用地。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2023年有哪些内容?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2019年包括税额、征收范围及纳税期限等内容。在上海市使用城镇土地的企业或者个人,都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在每个年度都要根据实际使用面积纳税,上海市城镇土地分为五个级别,土地使用税最高每平米二十元。
10w+浏览
土地使用税怎么计算,土地使用税怎么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 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2、注意免税土地面积和扣除时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1989]140号)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物业用房以及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符合免税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对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相关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应在建成交付使用时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从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规定交付土地时间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2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河北廊坊市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河北廊坊市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4.8w浏览
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怎么计算土地使用税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 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2、注意免税土地面积和扣除时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1989]140号)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物业用房以及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符合免税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对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相关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应在建成交付使用时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从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规定交付土地时间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672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有哪些,怎样不交土地使用税
[律师回复]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有哪些,怎样不交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怎样不交土地使用税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土地使用税管理费用如何纳税?如何计入土地使用税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土地使用税的定义以及性质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二、土地使用税计入管理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三、土地使用税计入管理费用的原因 至于为什么要将土地使用税计入管理费用,并没有统一的解释。小编综合了学界观点,为大家解释一下。对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都是一种财产税,从概念上理解财产税是对物进行的使用权进行征税,也是对使用物费用消耗的补偿。所以以费用的形式反映。而其他税种比如:流转税、所得税都是行为税,是权力机构对某种行为发生进行调整。因此,我国法律将土地使用税计入了管理费用。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住房保障 > 农村土地 > 上海市土地使用税的实施规定是怎么样的?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