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业合作中,合同违约纠纷日益增多,其中软件外包合同纠纷也占据了一定比例。苏州XX公司就遭遇了这样一起软件外包违约致损的案件。
2019年7月,XX公司从江苏大学承接动力电池大数据系统软件测试项目后,将软件开发工作外包给信息公司,双方签订《软件外包合同》,约定研发总费用10万元,分阶段付款。XX公司依约累计支付8万元款项,然而信息公司收款后却未开展任何实质软件开发工作,这无疑构成了根本违约。
2023年,XX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款项,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并判令信息公司退款8万元。信息公司上诉后,双方在苏州中院调解结案,信息公司退还66000元。但因信息公司怠于履约导致项目停滞,XX公司为完成江苏大学项目,于2021年3月另行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发,支付费用16万元,形成了替代交易差价损失。
此时,信息公司以诉讼时效届满、已完成开发、损失不真实为由进行抗辩,拒绝赔偿。在这关键时刻,XX公司找到了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的朱亚龙律师。朱亚龙律师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4年,是全国律协成员、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师团队负责人,还是每日经济欣慰受邀律师、某高校校外就业指导、律所实习律师指导。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百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企业法律顾问等民商事诉讼与非诉案件。
朱亚龙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了一系列精准的操作。他首先精准锁定违约事实,仔细梳理合同履行、沟通记录、验收凭证等全案证据,成功戳破被告“已完成开发”的虚假抗辩,固定了信息公司的根本违约事实。针对被告的时效抗辩,朱亚龙律师精准适用民法典时效规则,紧扣“替代交易全部结算完成之日为时效起算点”,结合付款、开票、验收完整证据链,成功续上诉讼时效,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基础。同时,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朱亚龙律师主张替代交易差价为实际损失,详细论证交易的紧迫性、必要性、合理性,让法院采纳了该计算方式,避免了损失主张不被支持的风险。
在朱亚龙律师的努力下,法院最终作出裁判。信息公司未交付开发成果、未通过验收,构成根本违约;XX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属于合理替代交易,差价损失应予支持;诉讼时效自2022年11月30日(最后一笔付款及开票完成)起算,本案起诉未超时效;判令信息公司赔偿XX公司损失6万元。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在计算损失时,合理的替代交易差价是可以作为损失依据的。同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确定。朱亚龙律师正是基于对这些法律规则的精准把握,才成功为XX公司挽回了损失。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在商业合作中,合同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一旦出现违约行为,受损方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选择一位专业、负责的律师至关重要,朱亚龙律师以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客户最大化挽回了损失,彰显了律师在解决法律纠纷中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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