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农村土地相关法律事务中,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近年来农村土地补偿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案件占比不小。今天要讲述的就是这样一起案件,而在这起案件中,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黎芳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周XX一家原系曾都区XX二组居民。2002年11月,周XX购买了桥头村村民沈XX的瓦房四间,随后搬入该房屋居住生活。2006年,周XX、钟XX、周XX又将其户籍迁入到桥头村六组(后因两村合并变更为桥头村十一组)。然而,2018年该村十一组的河滩地被征用,获得相应补偿款后,桥头村委会决定由十一组村民讨论决定分配方案,结果周XX一家未被列入领取征地补偿费范围。
面对这样的情况,周XX一家找到了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黎芳律师。黎芳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拥有7年执业经验,在随州本地深耕法律服务10余年,累计办结案件300+,擅长婚姻家事、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等多个领域,同时还是一名婚姻家庭咨询师。她在接到案件后,迅速展开了调查和分析。
黎芳律师首先收集了周XX一家在桥头村居住、生产、生活的相关证据,包括购房合同、户籍迁移证明等,以证明周XX一家长期在桥头村居住,且户口迁入已达十余年,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庭审过程中,桥头村委会上诉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十一组群众讨论确定,程序合法有效,周XX一家不是征地补偿安置分配的对象。对此,黎芳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反驳,指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周XX一家长期在桥头村居住、生产、生活,且有选举、被选举资格,已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参与这次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同时,对于桥头村委会提交的沈XX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黎芳律师指出该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性。而周XX一家提交的桥头村二轮延包确权确地分户统计表等证据,虽然桥头村委会提出异议,但黎芳律师通过合理的质证和辩论,使得法院对部分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黎芳律师认为,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等因素,准确判断其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最终,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桥头村委会的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周XX、钟XX、周XX有权参与2018年曾都区淅河镇桥头村民委员会十一组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在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每一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而黎芳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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