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筑工程领域的买卖合同纠纷中,材料商被拖欠货款的情况屡见不鲜。此类纠纷的维权成功率并不高。然而,在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L某却在张双意律师的帮助下实现了完胜。
本案中,被告A公司系XXX3号栋项目施工单位,TX系该项目挂靠实际施工人。自20XXX年起,原告为项目供应沙石,总货款XXX元,被告已支付XXX元,尚欠XXX元。20XX年X月XX日TX出具结算单确认欠款,但二被告长期推诿,A公司以“不知情、不构成表见代理、已过诉讼时效、债务已结清”为由拒付,TX更是失联拒不到庭。
张双意律师,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自2017年执业至今已有多年。她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辩护相关案件500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同时,她在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也颇有建树,此次接手原告L某的委托,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张双意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案件的三大争议焦点展开了精准、严密的代理工作。首先,她全面整理结算单、银行流水、项目判决书、调解书、付款记录等证据,固定关键证据,还原交易全貌,证实了供货事实、欠款金额、挂靠关系及付款延续情况。这一系列证据的收集和整理,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面对被告“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时,张双意律师以被告20XX年X月XX日最后付款、20XX年X月XX日出具结算单为时间节点,证明起诉未超过三年时效,成功击破了这一抗辩理由。
对于表见代理与挂靠责任的问题,张双意律师结合项目施工身份、公司直接付款XX万元、项目公示主体等事实,严密论证了TX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并依据司法解释主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被告“债务已结清”的不实理由,张双意律师指出被告提交的债务清单无本案欠款记载,不能证明已付清,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此外,张双意律师还依法主张逾期利息,按LPR主张逾期利息,自结算次日起算,庭审说理清晰有力。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在一定情况下需承担连带责任。张双意律师认为,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准确把握相关法律规则,以证据为依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张双意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作出原告完胜判决。判令被告TX、A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货款XXXX元,支付逾期利息XXX元,并按年利率3.65%继续支付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XXX元全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被告缺席依法缺席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核心诉求。
这起案件实现了突破挂靠免责、突破时效抗辩、突破公司推诿,本息全额支持的彻底胜诉。再次强调,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准确运用法律规则,收集和整理好证据,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张双意律师以其专业的能力和丰富的经验,为材料商维权打通了关键路径,彰显了她在工程欠款、材料款、买卖合同领域的强势实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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