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债权债务纠纷中,执行难一直是个棘手的问题。据相关每年有大量的债权因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而难以实现,给债权人带来巨大损失。今天要讲述的这起案件,就是典型的债务人恶意逃债案例,而张双意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成功为债权人击破困局。
原告TX对湖南省A公司享有经生效判决确认的货款及利息债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却因A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结本次执行。然而,20XX年X月,A公司在明知负有到期债务且多次被法院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与ZX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湖南B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债权无偿或低价转让给ZX,这直接导致TX的债权彻底无法实现。ZX及其配偶ZX某明知A公司负债及执行情况,仍配合完成债权转让,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危急情况下,TX委托了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的张双意律师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张双意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余件,同时在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也有着不俗的表现。
张双意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首先,她精准锁定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全面梳理证据链,构建严谨诉讼方案。她提交生效判决、执行裁定、保全与协助执行文书,固定债权基础,确立原告主体资格,证实TX债权合法有效、A公司系债务人且长期未履行。接着,深挖恶意事实,查明ZX某系A公司原代理律师,全程参与A公司与C公司诉讼,明知A公司负有大量外债、多次终本,仍与配偶ZX虚构大额借款、以债抵债,配合A公司转移核心债权,主观恶意明显。然后,精准适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论证A公司在负债期间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相对人明知损害债权,符合撤销情形,且撤销范围以TX债权为限合法有据。
在二审阶段,面对ZX、ZX某上诉主张“一审超诉求、法律适用错误”,张双意律师坚持法律适用正确、撤销权成立,同时认可律师费承担主体的程序瑕疵,协助法院精准改判,实现核心诉求全胜、程序瑕疵修正不影响结果。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张双意律师表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紧扣法律规定,全面收集证据,才能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全面采纳张双意律师核心代理意见,终审判决撤销A公司与ZX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以TX债权XXXX元为限的部分,恢复该部分债权可执行状态;纠正一审程序瑕疵,改判律师费XXX元由A公司单独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A公司、ZX负担。
这起案件的胜诉再次提醒大家,债务人不得恶意转移财产来逃避债务,否则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双意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成功为债权人追回可执行财产,彰显了律师在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