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争议案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其中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引发的纠纷占比较大。在福建宁德,就有这样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让我们看到了专业律师在其中发挥的关键作用。
原告陈某某于2004年3月入职宁德市XX公司从事后勤工作,直至2024年2月办理退休手续。然而,被告自2010年6月起才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存在补缴和漏缴情况,医疗保险也有欠缴。退休后,陈某某每月实际领取养老金1208.27元。她认为,被告欠缴养老保险47个月,导致养老金损失,按比例计算每月差额302元,从退休时53周岁计算至女性平均寿命81.55岁,养老保险差额损失为103284元。此外,她退休后自行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56862元,其中应由单位承担的份额为45490元。
陈某某向被告主张赔偿未果,遂向宁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却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在陷入困境时,陈某某找到了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冯从福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他深耕福建宁德,专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同时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还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
接受委托后,冯从福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精准区分两类诉求,深知养老保险差额损失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属于行政范畴,虽主张该损失系被告欠缴所致,但预判到可能被驳回的风险,于是将重点放在医保返还部分。在劳动争议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他创造性地将“返还垫付医保费”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成功启动民事诉讼程序。
为了确保案件胜诉,冯从福律师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包括原告自行缴纳医保费56862元的凭证、退休证明、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使法院能够清晰认定垫付事实及金额。当被告主张超过仲裁时效时,冯从福律师从“办理退休之日(2024年2月)才是损失实际发生之日”及“缴纳医保费之日(2024年5月15日)起算”等角度进行精细论证,成功说服法院认定未超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保征收机构的行政职责,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未办理社会保险造成的养老保险差额损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于2024年10月29日作出裁定,驳回原告关于养老保险差额损失(103284元)的起诉。而对于医疗保险费损失,法院认为该请求符合不当得利的特征,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职工月工资总额的7%-8%缴纳医保,个人按2%缴纳,原告自行缴纳的56862元中,80%属于单位应承担部分,20%属于个人应承担部分。故被告应按80%的比例返还原告垫付的医疗保险费,即45489.6元(56862元×80%)。最终判决被告国有投资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某垫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45489.6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保征收机构的行政职责,若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未办理社会保险造成的养老保险差额损失,通常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但如果劳动者自行缴纳医保费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垫付部分,符合不当得利特征的,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冯从福律师表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合理转换诉讼路径,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这起案件中,冯从福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创造性的诉讼策略,成功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也再次证明了专业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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