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买卖市场中,数据显示每年因中介服务引发的纠纷呈上升趋势。许多购房者因缺乏专业知识,在与中介签订合同时往往陷入被动。谷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
2017年8月7日,谷先生作为乙方,沈阳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丙方,与甲方案外人孙铁峰签订《房屋中介买卖合同》,约定谷先生购买位于沈阳市铁西区的房屋,付款方式为交易贷款。合同签订后,谷先生支付给中介公司27700元中介等费用,并给付甲方买房定金10000元。然而,办理房屋贷款未获批准,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面对这样的情况,谷先生找到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的佟新宝律师。佟新宝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已达数年,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等。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尤其在合同与欠款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
佟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他仔细研究合同,通过合同中的付款条款以及谷先生转账的实际情况,发现被告中介公司虽未将承诺的零首付贷款买房体现在合同中,且当初的广告宣传也被删除,但仍能证明被告提出了该业务。在一审庭审中,谷先生表示被告承诺为“零首付”贷款购房,现贷款未成,要求被告退还中介等费用27700元,并赔偿定金损失10000元。被告则抗辩贷款未成系谷先生失联不配合造成,不同意返还。双方对贷款未成原因各执一词且均未提交证据。
佟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指出被告作为专业中介代理机构,对其开设的“零首付”业务应有充分的了解及注意义务,现被告对谷先生“零首付”贷款应须提供相关必要材料未作明确约定,并未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故应当返还收取的中介等费用。一审法院采纳了佟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返还27700元,但对谷先生主张的定金损失及利息未予支持。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佟律师继续为谷先生据理力争。法院认为,根据合同及收条记载,结合中介收取费用远高于正常标准的事实,足以认定中介公司的合同义务包括办理银行贷款。中介公司主张贷款未获批准系谷先生原因,却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二审维持原判,谷先生成功追回27700元中介费。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但如果居间人未完成约定的合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责任。佟新宝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在房屋买卖中,许多中介为促成交易虚假承诺,且在合同中摘除自身责任,当事人维权困难。因此,在签合同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点明可能存在的风险,减少损失规避风险。此次案件的成功处理,再次体现了佟新宝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也为广大购房者在面对类似问题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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