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也不一定判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
二、逮捕决定书的格式是怎样的?
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所制作的答复公安机关的文书。
批准逮捕决定书属填写式文书,共分三联。第一联是存根;第二联是副本(入检察卷);第三联是正本,送公安机关。各联内容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制作要求基本相同。
1、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分两行写明检察机关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明文书案号。
如:“×检刑捕字[年度]第×号。”
(3)文书送达机关的名称
在文书案号下行顶格写:“×××公安局:”
2、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文书的中心,主要写明案件来源、审查意见、法律根据和决定事项四项内容。
3、尾部
在文书尾部右下角注明制作文书的年月日,并加盖院印。在左下角写明附项,包括卷宗的册数、页数,赃物及物证移送回交的件数。
综上所述,对于重大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往往申请批捕,防止其逃跑。逮捕并不意味着肯定判刑,逮捕只是刑事诉讼的开始,案件还在侦查阶段。之后还要经过审查起诉,只有检察院提请公诉,案件到了法院哪里,嫌疑人才可能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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