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在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起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案件正在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李某、陈某组织未成年人提供有偿陪侍服务,犯罪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此时,坐在被告人薛某身旁的辩护律师唐观红,正专注地聆听着公诉机关的指控。
这起案件中,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薛某的量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唐观红律师2021年开始执业,毕业于大学本科,任职于广东阅文律师事务所,主要深耕于刑事领域。
接案后,唐观红仔细研究了公诉机关提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大量证据材料。他发现,虽然薛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但存在一些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唐观红提出,被告人薛某犯罪情节极其轻微,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有悔罪表现;且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为初犯,法律意识淡薄,对其宣告缓刑更有利于贯彻落实罪刑相适应的政策。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薛某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而唐观红律师的辩护意见针对性很强,他围绕着量刑问题,详细阐述了薛某可以从轻处罚的理由。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李某、陈某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对于唐观红律师提出的薛某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认为其提出的薛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并请求适用缓刑,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不过,由于被告人薛某在诉讼中主动缴交了违法所得XX,XXX元,法院对公诉机关对其的量刑建议予以适当调整。
处理完这起案件后,唐观红在日常工作中,依然会仔细研究每一个刑事案件的细节。在另一起盗窃案件中,他认真梳理证据,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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