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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3日,在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起土地一级开发合作纠纷案件正在开庭审理。当被告一提出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相关费用不应由其承担时,坐在被告席的汤思骑律师眼神坚定,准备展开有力的抗辩。
这起案件中,原告XX公司与被告一云某某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二云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存在纠纷。2010年8月,原告成为旧城改造一级开发项目主体,后与被告二签订协议成立被告一运作项目,约定原告可收取项目管理费的20%等。2012年项目完成一级开发,确定了相关费用,但二被告未支付管理费及投资回报等,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一和被告二均以诉讼时效等理由进行抗辩。
汤思骑律师2024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经验。接案后,汤思骑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梳理了整个项目的时间线和相关协议。他发现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抓住这一关键要点,提出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时(2024年3月27日)起算。
在庭审中,汤思骑律师围绕诉讼时效等争议焦点,进行了精准的抗辩。法院审理后认为,管理费约定合法有效,原告诉请管理费未过诉讼时效,投资回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最终判决被告云XX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管理费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处理完这起案件后,汤思骑律师在办公桌上整理案件资料时,又接到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咨询。他迅速投入到新案件的研究中,准备以同样严谨的态度去应对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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