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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邯郸市XX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正在审理。检察官指控被告人张X通过微信购买并销售无标识减肥胶囊,销售金额达105,800元,获利55,057.34元。此时,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朱建波沉着应对。
这起案件中,争议焦点在于张X的行为是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如何量刑。朱建波律师2019年开始执业,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是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在经济犯罪案件辩护方面经验丰富。
接案后,朱建波仔细研究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包括现场勘验笔录、检测报告、被告人供述等。他发现张X存在一些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首先,张X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其次,张X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了违法所得;再者,张X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还愿意积极主动缴纳罚金。同时,朱建波还获取了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对张X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的报告。
在法庭上,朱建波提出上述辩护意见,认为应考虑对张X宣告缓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无任何标识的减肥胶囊,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张X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和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朱建波的辩护意见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张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在处理完这起案件后,朱建波在日常工作中,会对类似案件进行总结分析。在之后的一起职务侵占案中,他同样仔细研究案件细节,从被告人的行为动机、退赃情况等方面寻找辩护切入点,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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