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广东常成(高新)律师事务所的郑捷峰律师接到某公司的求助时,就感觉到这是一场硬仗。该公司面临着员工申请仲裁的难题,员工要求确认与公司自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存在劳动关系,还索要XXXX年X月、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工资、差旅费等报销款、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停工期间生活费、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而且双方既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十分棘手。
从法律专业角度冷静分析,这起案件存在几个致命点。其一,根据劳动争议相关规定,虽然公司和员工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但员工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需提供证据。然而员工方面,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财务向其转账的费用未显示属于劳动报酬,现有证据也未充分体现员工如何接受公司实际的用工管理。其二,员工工作时间灵活,前期打卡后期无需打卡,可自行安排工作及休息,这表明员工与公司不存在工作隶属关系,双方地位平等且相互独立。其三,员工提交的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证人身份,且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按照相关规定,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面对这些困境,郑捷峰律师有着自己的破局思路。他深知,要解决这起案件,关键在于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正是因为郑捷峰律师拥有从2022年至今的执业经验,年均参与及直接承办各类诉讼、仲裁与非诉讼案件不低于50件,总案件量超200件的丰富实战积累,才能想到从劳动关系的特征入手。他详细梳理了案件中的各项证据,着重分析员工是否实际接受公司的用工管理、是否需遵守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等方面。同时,郑捷峰律师所在的广东常成(高新)律师事务所团队协作,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庭审过程中,郑捷峰律师充分发挥了自己扎实的法律功底与高效的庭审驾驭能力。他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向法庭阐述公司与员工不存在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的劳动关系特征。通过严谨的逻辑和充分的证据,有力地反驳了员工的主张。
最终,法院采纳了郑捷峰律师的观点,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未能充分反映员工实际接受公司的用工管理,也未能体现员工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没有充分证据显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驳回了员工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全部仲裁请求。公司负责人对郑捷峰律师的专业服务十分满意,称赞他专业又负责,为公司解决了大难题。郑捷峰律师秉持为者常成,笃行致远的执业理念,用实际行动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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