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
现行法律法规对通知被害人不批捕决定尚无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8条至第90条规定,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规则》)承袭此规定,没有规定通知被害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也未规定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机关的不批捕决定后,撤销案件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同时需要通知被害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批捕决定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的不批捕和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规定的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批捕;第二类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可以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措施的等。笔者认为,随着审查逮捕诉讼化转型探索的日益推进,需要更加重视审查逮捕环节被害人作用的发挥,应当为被害人参与其中提供保障,而且,不捕决定书也应送达被害人,尤其是上述第一类不批捕决定应当通知被害人。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需要。《规则》第315条规定,被害人对检察院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由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处理。《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6条规定,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规定的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批捕决定,也列入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范围。对于此类不批捕决定,责任单位是检察机关,将其通知被害人,被害人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提出,有利于发挥内部监督作用,早日化解矛盾。
二是有利于被害人依法寻求其他司法救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了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于已经追究的刑事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即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同时,该法第204条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由法院直接受理。“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指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报案、控告、检举,该机关未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检察机关作出此类不批捕决定后,公安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案件,将决定通知被害人,有利于不服处理决定的被害人及时向法院自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人口文化的不断提高,人们法律意识也是不断增强,被害人也是更加注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不进行批捕的时候,也是需要进行通知被害人的,虽然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执行的时候,还是需要进行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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