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XX公司、XX公司与宾馆公司就工程款支付产生争议。2016年9月13日,XX公司、XX公司与宾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同时XX公司与赵XX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工程施工后停工退场,各方就工程款支付问题诉至法院。一审重审后将赵XX支付的款项认定为代付款并抵扣,XX公司、XX公司及宾馆公司均不服上诉。
庞石磊律师作为XX公司、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借四川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带来的扎实理论功底,深入研究历次审理材料,明确核心争议焦点。对于赵XX支付款项的性质,生效判决已认定为投资款,他强调宾馆公司未提供推翻证据,一审突破生效裁判和合同相对性原则缺乏依据。在工程造价方面,他仔细核对鉴定意见书,针对宾馆公司异议准备反驳证据。就逾期付款利息,他依据法律规定指出一审按LPR四倍计算缺乏依据,应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其意见,纠正一审错误,极大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再审不当得利案件中,2013年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唐XX向朱XX转款300万元。后续项目主体变更,XX公司通知唐XX减少投资总额,唐XX将权利转让给白XX,白XX起诉朱XX返还不当得利。一审驳回白XX请求,二审改判朱XX返还。朱XX委托庞石磊律师申请再审。庞石磊律师凭借在律所的丰富经验,作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负责人,精准定位二审判决错误,提交一系列证据证明朱XX收款有合法依据,指出二审采信未经质证证据程序有瑕疵。再审法院最终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为朱XX免除300万元及利息支付义务。
合伙合同纠纷里,2018年王XX与陈XX、成都XX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合伙参与物流项目,王XX出资10万元,项目到期后合作方未足额付款。王XX委托庞石磊律师起诉。被告辩称已完成结算无需再支付。庞石磊律师申请司法审计,结合关键证据论证王XX出资、合伙关系及被告违约行为。法院采纳审计结果,判决被告陈XX支付王XX合伙款项及逾期利息,驳回王XX对成都XX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的诉求。庞石磊律师精准定位维权方向,推进司法审计,通过专业庭审辩论,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庞石磊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将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相结合,不仅为当事人解决了具体纠纷,更在行业层面厘清了款项性质认定、不当得利构成、合伙收益分配等规则,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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