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庭上,程杰律师正有条不紊地陈述着观点,面前摊开的是关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卷宗。他目光坚定,言辞清晰,为施工方据理力争。
程杰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法律实践经验,是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他执业以来办理了1000+案件,其中婚姻案件就有500+,在婚姻家庭、房屋征迁等领域深耕多年,还曾处理多起上亿资产的婚姻家庭离婚诉讼以及千万级家庭分家析产财产分割案件。同时,他身兼浙江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个职务,秉持着“破民案、办民事、解民忧、帮民忙、惠民利”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当事人解决各类法律难题。
此次,程杰律师代理的是原告某建设公司(施工方)起诉被告某发包公司(发包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施工方承建了发包方开发的某住宅项目全装修工程,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结算审计。然而,发包方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280余万元工程款,并主张其中10%的款项应按合同约定以房产抵偿。
接受委托后,程杰律师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确立了清晰的代理方向。对于发包方提出的工程质量抗辩,他指出案涉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合格,双方也完成了工程价款的结算审定,发包方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在庭审中,他强调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已就相关工艺问题向总包单位作出提示,且发包方就其所主张的质量问题及损失赔偿已另行提起诉讼,该质量问题是否由施工方造成、损失具体金额等均处于不确定状态。所以,在本案工程款纠纷中,发包方以此为由主张拒付或抵销工程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程杰律师成功引导法庭将本案的审理焦点集中于工程款支付义务本身,而非陷入尚在另案审理中的质量责任争议。
针对合同中“10%工抵房”的约定,程杰律师深入剖析其条款实质。该条款仅模糊约定“工抵的具体物业种类、位置、价格由发包方定”,而未明确抵债房屋的具体坐落、面积、单价等核心要素,导致用以抵债的标的物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不符合以物抵债协议需内容明确、具备可执行性的基本要求,实质上赋予了发包方单方决定权,未能形成双方合意。因此,他向法庭主张该约定应属无效,发包方应按审计确定的金额以货币形式支付全部工程款。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程杰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了有利于施工方的判决。法院认为工程已经验收结算,发包方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对于质量抗辩,法院认定发包方已另案主张权利,其在本案中以不确定的质量问题及损失主张抵销工程款,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以房抵款”的约定,法院认定该约定因未明确抵债房屋的具体信息,不具备以物抵债协议的基本内容,不能视为双方达成了以房抵债的合意,该约定无效。于是,法院判决发包方向施工方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280余万元,并支付自结算审定之日起的相应利息。
程杰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他作为法律人在解决实际问题时的理性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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