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庭上,张居宽律师正神情专注地向法官陈述观点,面前摊开的卷宗里,密密麻麻记录着案件的各种细节。这是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三原告的亲属在乘坐电动三轮车时冲入河中溺水身亡,他们认为案涉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相关被告未尽管理职责,遂将其告上法庭。
张居宽从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逾十载。他毕业于南京大学,是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兼主任律师。早在2004年,他就开始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8年正式转入律师行业。多年来,他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在企业合规、建筑工程、公司法及民间借贷纠纷等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他还是中共党员,担任江苏省律师财税委员会委员、淮安市金融委员会委员,拥有企业合规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等多重身份。
在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中,张居宽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为三原告据理力争。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多次公开开庭审理,并组织现场勘验。张居宽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围绕事发道路管理者、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承担等争议焦点进行辩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和XX县XX镇人民政府分别赔偿三原告损失36648.13元,虽未完全满足原告的诉求,但也为原告争取到了一定的赔偿。
除了生命权纠纷案件,张居宽还处理过众多合同纠纷案件。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融资咨询服务费30万元及违约金。被告辩称《服务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合同,且原告未提供实际服务。张居宽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在庭审中与被告展开激烈辩论。然而,法院最终认定案涉《服务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未证明已实际履行协议约定服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居宽则担任被告代理律师。原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称被告将涉案工程转包给自己,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返还管理费。被告辩称与原告无直接施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张居宽积极参与诉讼,提交相关证据,围绕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认定等关键法律问题展开辩论。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居宽始终坚持“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重”的执业理念,无论是作为原告代理律师还是被告代理律师,他都能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全面、可靠的法律服务。他长期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将专业法律技能与税务知识相结合,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全面的税务服务。他精通税法与民商法交叉适用,擅长通过法律程序重构税务争议解决路径。
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张居宽多次荣获县区司法局的嘉奖。他凭借精深的专业智慧和高超的法律技能赢得了客户的尊重和信赖。他用自己的行动诠释着法律人的责任与担当,在不同的案件中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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