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的一天,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内,一场关于货款追讨的二审庭审正在紧张进行。某陶瓷有限公司与某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已持续多时,关键就在于三方签订的《付款计划》是否构成债务转移。
刘培辰律师作为陶瓷公司的代理律师,深知这一细节决定着案件走向。他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自2009年执业以来,承办过千余件各类案件,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能在复杂的案件中敏锐捕捉关键。
回到案件本身,2011年10月10日,陶瓷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陶板购销合同》,之后依约供货。截至2013年1月1日,建筑公司确认结欠货款。2013年4月2日,三方达成《付款计划》,然而房地产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未付,陶瓷公司遂诉至法院。
在诉讼中,对方以《付款计划》主张债务转移,建筑公司应免责。刘培辰律师则紧紧围绕债务转移的法定构成要件展开论证。首先,债务转移须明确约定免除原债务人责任,而案涉《付款计划》虽约定“由房地产公司支付完毕”,但未明示免除建筑公司付款义务。根据合同解释原则,债务转移不能推定或默示。这体现了刘律师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严谨的逻辑推理能力,凭借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的专业背景,他能够从细微的文字表述中剖析出关键的法律含义。
其次,实际履行方式不符合债务转移特征。《付款计划》约定的支付方式表明房地产公司付款仍受建筑公司支配,建筑公司并未退出交易关系。再者,发票开具义务也印证建筑公司仍是合同相对方。若债务已转移,应由陶瓷公司直接向房地产公司开票,而建筑公司承担开票义务及税费,侧面证明其仍是债务人。最后,房地产公司的身份为担保方或代为履行人,《付款计划》签章处的位置也说明了这一点。
刘培辰律师通过多维度论证,准确把握了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界限。在另一起手表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同样展现出他的专业能力。2024年,原告袁X向被告商贸公司购买手表并支付货款,后商贸公司未交付手表,双方签订《退款合同》,但商贸公司仍未退款。袁X诉至法院,案件存在多个争议点。
刘律师收集转账凭证、《委托申请》、收据、《退款合同》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论证违约金约定合理。虽在保证人李X保证方式的主张上未完全达成诉求,但成功让其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股东王X责任认定上,虽未获法院支持,但保留了执行阶段追究责任的思路。特别是在被告辩称“上游涉嫌刑事诈骗、应中止审理”时,刘律师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说服法院继续审理,避免程序拖延,为客户快速取得胜诉判决。
刘培辰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严谨的办案态度,在各类案件中为客户维护合法权益,展现出“多专多能”的业务格局,赢得了客户的广泛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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