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8月21日,借款人童X与天X农商行签订495万元的《个人借款合同》,同日邓某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前还于8月8日出具《个人担保承诺书》。借款到期未还,天X农商行起诉,一审判决邓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邓某不服上诉。
刘苗律师作为天X农商行的代理律师,在二审中展现出了深厚的专业素养。他毕业于湖南工业大学,法学学士的教育背景为其处理此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自2020年执业以来,累计办案数百余件,丰富的实务经验让他能敏锐地捕捉到案件的关键细节。
面对邓某“《保证合同》系在空白纸张上签字,未阅读合同内容,没有为童X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刘苗律师强调《保证合同》及《个人担保承诺书》上“邓某”的签字均系其本人亲笔,且邓某在一、二审中对此均未否认。签字即意味着对合同内容的确认,邓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多次参与商业担保,理应预见签字的法律后果。这体现了刘苗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善于从基本的法律事实出发,运用证据和法律逻辑进行有力反驳。
对于邓某“《个人担保承诺书》系伪造,且系受银行工作人员胁迫签订”的说法,刘苗律师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指出邓某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一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的做法,避免了因无据抗辩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或改判。
邓某还提出“未在《保证合同》的每一页签字,合同形式存在瑕疵;未按要求手写‘本人已阅读合同全部内容’字样,故保证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刘苗律师指出,《保证合同》虽未要求手写特定文字,但合同首部及尾部均有明确提示,邓某在“保证人”处签字确认,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合同条款。形式上的微小瑕疵不影响合同效力。这一观点体现了刘苗律师对合同效力判断的精准把握,他不被合同的细微形式所迷惑,而是抓住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进行论证。
此外,刘苗律师还结合邓某此前已多次为童X的借款提供担保(如2017年2月为童X担保500万元)的事实,向法庭展示邓某对担保业务流程及法律后果完全了解,不存在“不知情”的可能。这一做法从交易习惯和当事人认知的角度,进一步佐证了邓某本次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刘苗律师的答辩意见,认定邓某签字确认的《保证合同》及《个人担保承诺书》合法有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苗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功底、敏锐的洞察力和高效的办案能力,成功保障了天X农商行的债权安全,避免了国有资产或机构资金的流失,充分践行了“案件无大小,追求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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