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有没有必要续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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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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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龄能续上的最好续上,不能续上的,就以养老保险缴纳的时间的总和作为你的工龄,所以也没必要太过于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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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龄?工龄是指从一个单位签订合同之时以工资收入作为主要来源或者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其中也包括加班时间。而对于工龄高低的社会保险待遇是连续工龄和缴费工龄。也就是你从到一个单位上班开始到离职这段时间是连续工龄,当然如果中途对这个单位觉得不适合的,换了一个单位继续上班,那么连续工龄要在原来单位的上班时间加上新单位的上班时间。缴费工龄是指工龄中参加了养老保险的那一部分。

工龄的重要性:

首先就是工龄和工资的直接关系了,在任何公司当中都会有一个工龄工资,你在公司待得时间久了,工作久了,也就是工龄长了,那么那个工龄工资就会随着时间的增长而增长,正常情况都是一年一年的增长。

第二就是一些福利待遇了。比如,一个刚去的新人请假的时间,非常的短,而老工人则不同,一般可以批长假。另外老工人可以带薪休假,新人则不一样,一是新人贡献不够,不足以获得这些福利。

第三就是经济补偿金了,这个和公司规定有关。如果你在一个公司待得时间特别长,有一天公司不得已裁员的时候,正好将你这位老工人裁了,那么公司通常都会有一个经济补偿金,毕竟在这个公司做的时间长了,突然说不要就不要,还是很不人道的,这时候经济补偿金就显得人道了。

第四点就比较重要了,那就是国家政策的福利待遇,不过每一年的福利待遇都会不同,不过你只需要记住工龄越长,待遇越好。

总的来说,工龄能续上的最好续上,不能续上的,就以养老保险缴纳的时间的总和作为你的工龄,所以也没必要太过于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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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龄工资是不是必须有?
劳动法没有规定员工必须有工龄工资没有的规定。对企业工资分配,规定应当遵循,实行,实行保护,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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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工龄工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月计薪天数)
三、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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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有什么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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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病假有没有工龄待遇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月计薪天数)
三、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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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结婚是男女双方形成夫妻关系的必经程序。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以下三个:
1、结婚登记的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是结婚必备的首要条件。
首先,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方自愿,这就排除了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追的情况。
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等第三者自愿。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半自愿半包办,这就排除了一方或双方勉强同意的情况。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法律规定,是国家把结婚的决定权完全赋予了婚姻当事人口但它并不排除第三者(如父母、亲属)基于对婚姻当事人的关心和爱护,按照婚姻法和社会公德的要求,向婚姻当事人提出参考性意见,也不排除当事人就个人的婚事向父母、亲友、同志和组织征求意见。这样做非但不会妨碍婚姻当事人行使婚姻自主权,而且还能够使婚姻当事人在综合各方面情况之后,全面地考虑问题,更好地实现本人的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里规定的法定婚龄,是指的结婚年龄,目的在于防止早婚,并不意味着达到法定婚龄必须结婚。婚姻法第5条还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计这条规定是说,国家提倡晚婚,男女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本身的情况和要求,可以适当推迟结婚时间和婚后推迟生育时间。从生理学和社会学角度看,男青年在二十五周岁左右,女青年在二十三周岁左右结婚比较合适。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又一季重要原则。按照这项原则,任何人都只能有一个配偶,不能同时有两个活两个以上的配偶。我国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重婚。重婚,就是有配偶又与第三者建立婚姻关系。在我国,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上三个条件是互相联系的,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才算符合了结婚的必备条件,缺一不可。《婚姻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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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必须达到法定的婚龄吗?
[律师回复] 结婚是男女双方形成夫妻关系的必经程序。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以下三个:
1、结婚登记的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是结婚必备的首要条件。
首先,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方自愿,这就排除了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追的情况。
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等第三者自愿。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半自愿半包办,这就排除了一方或双方勉强同意的情况。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法律规定,是国家把结婚的决定权完全赋予了婚姻当事人口但它并不排除第三者(如父母、亲属)基于对婚姻当事人的关心和爱护,按照婚姻法和社会公德的要求,向婚姻当事人提出参考性意见,也不排除当事人就个人的婚事向父母、亲友、同志和组织征求意见。这样做非但不会妨碍婚姻当事人行使婚姻自主权,而且还能够使婚姻当事人在综合各方面情况之后,全面地考虑问题,更好地实现本人的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里规定的法定婚龄,是指的结婚年龄,目的在于防止早婚,并不意味着达到法定婚龄必须结婚。婚姻法第5条还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计这条规定是说,国家提倡晚婚,男女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本身的情况和要求,可以适当推迟结婚时间和婚后推迟生育时间。从生理学和社会学角度看,男青年在二十五周岁左右,女青年在二十三周岁左右结婚比较合适。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又一季重要原则。按照这项原则,任何人都只能有一个配偶,不能同时有两个活两个以上的配偶。我国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重婚。重婚,就是有配偶又与第三者建立婚姻关系。在我国,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上三个条件是互相联系的,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才算符合了结婚的必备条件,缺一不可。《婚姻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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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婚证是否必须有法定年龄?
[律师回复] 结婚是男女双方形成夫妻关系的必经程序。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以下三个:
1、结婚登记的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是结婚必备的首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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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等第三者自愿。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半自愿半包办,这就排除了一方或双方勉强同意的情况。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法律规定,是国家把结婚的决定权完全赋予了婚姻当事人口但它并不排除第三者(如父母、亲属)基于对婚姻当事人的关心和爱护,按照婚姻法和社会公德的要求,向婚姻当事人提出参考性意见,也不排除当事人就个人的婚事向父母、亲友、同志和组织征求意见。这样做非但不会妨碍婚姻当事人行使婚姻自主权,而且还能够使婚姻当事人在综合各方面情况之后,全面地考虑问题,更好地实现本人的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里规定的法定婚龄,是指的结婚年龄,目的在于防止早婚,并不意味着达到法定婚龄必须结婚。婚姻法第5条还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计这条规定是说,国家提倡晚婚,男女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本身的情况和要求,可以适当推迟结婚时间和婚后推迟生育时间。从生理学和社会学角度看,男青年在二十五周岁左右,女青年在二十三周岁左右结婚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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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成立的必备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连续犯成立的必备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连续犯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犯数次实施的犯罪行为
分开看每一次行为都可以单独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有意识地以数个举动完成犯罪而数个举动仅形成一个行为,就不是连续犯,而是徐行犯。例如某甲拟毒死某乙故意将药分三次给予某乙服食,结果将某乙杀死。某甲三次将毒药给某乙服食的举动,仅成立一个行为,是徐行犯。
2、连续犯不仅要有数个犯罪行为
而且数个犯罪行为之间还必须具有连续性,至于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罪数形态论无连续性,应以行为人主观的犯罪故意和客观的犯罪行为为标准进行考察。行为人出于单一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时间内,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就有连续性,否则就是没有连续性。
3、连续犯的数次犯罪行为
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所谓同一犯罪故意是指数次犯罪行为都在犯罪人的预定计划之中。所谓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犯罪计划,但是有一个概括的犯罪意向,有一个总的犯罪意图。否则,尽管在客观上先后实施了两个以上犯罪行为,但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那就不能认为是连续犯。
4、连续犯实施数次犯罪行为必须是触犯同种罪名
如果触犯的不是同种罪名而是异种罪名,那就不成其为连续犯。那么,什么是同种罪名呢?在这个问题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单一式罪名的条文中,触犯同一条文为同种罪名。

二,在选择式罪名的条文中,如刑法规定的伪造、变造、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罪。这一个法条包括了几种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是属于具有几种选择性行为和选择性对象犯罪构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人连续实施了数个不同行为形式或不同犯罪对象的行为,就可以成立连续犯。例如,某甲为同一个犯罪目的,先是伪造公文,继而又变造证件,就可以视为数次行为触犯同种罪名,是连续犯。
连续犯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
论连续犯与同种数罪的区分及刑事处罚
相关知识:
连续犯的基本构成要件是:
1.主观要件。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
首先,行为人的数个犯罪故意必须同
一,而且性质必须相同,属于刑法规定同一个犯罪故意。
其次,行为人数个性质同一的犯罪故意,必须源于其连续实施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再次,特定连续意图所制约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实际都属于预谋故意,过失犯罪行为不能成立连续犯。
2.客观特征。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行为必须能够构成数个刑法规定的相对的犯罪
3.主客观相统一的要件。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认定数个犯罪之间是否具有连续性,应当坚持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
4.法律特征。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所谓同一罪名是指犯罪性质和基本犯罪构成完全相同的罪名即同质之罪。
对连续犯的处罚,我国一般采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即按照行为人所触犯的罪名从重或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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