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至2017年,出借人C女士与D先生先后去世,他们的子女A先生、B女士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本应顺利继承C女士对某投资公司的50万债权。然而,投资公司作为上诉人,在一审败诉后,以“未收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公章不真实、非适格被告”等理由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汪育倩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200余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接手此案后,她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情,为二审答辩制定了针对性策略。
首先是证据梳理与固化。汪育倩仔细核查《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C女士及经其同意的G女士分三次共计转账50万元,转账记录与《借据》记载的借款金额完全吻合,且证人F先生的证言能完整还原借款过程,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证明了借贷关系成立及出借义务已履行。这一细致的证据审查工作,源于她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吕梁学院的本科教育为她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而多年的执业经历让她深知证据在案件中的关键作用。
针对上诉人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汪育倩发现上诉人时任法定代表人E先生曾于2016年12月在《借据》复印件上签署还款承诺。她依据法律规定,认为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视为上诉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诉讼时效已重新计算,且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所以诉讼时效未届满。这种精准的法律适用,体现了她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理解和灵活运用。
在债务人主体及公章真实性方面,上诉人否认《借据》公章真实性并主张其非适格被告。但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申请公章鉴定后又主动撤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借据》明确记载由上诉人承诺支付利息,结合法定代表人的还款承诺及后续部分利息的支付行为,足以认定上诉人为案涉借款的实际债务人。
对于利息约定,上诉人主张《借据》约定“月利率的2%”而非“月利率2%”。汪育倩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及上诉人已按该标准实际支付部分利息的事实,主张该约定应理解为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围绕争议焦点,条理清晰地发表答辩意见,出示关键证据,针对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逐一反驳,充分阐述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得到合议庭认可。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她的答辩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需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A先生、B女士的合法债权通过司法程序得到充分保障。
除了这起民间借贷案,汪育倩在代理必须招标项目中标无效纠纷案中同样表现出色。在该二审案件中,委托人认为供应商在招标前供货且价格与中标价一致,违反了招标投标法,诉请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超付货款。面对上诉人提出的一审程序违法、合同有效等主张,汪育倩从程序问题抗辩、合同效力论证、责任承担辨析等方面进行代理答辩。她紧扣法律规定,深入分析案件事实,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其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汪育倩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细致的执业态度,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能准确把握关键,为当事人化解法律难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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