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期间,某村集体改制建筑企业的原始出资村民姜先生,遇到了棘手的问题。该企业于1997年改制为股份制合作企业,姜先生等43名村民实际出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建设了办公楼、库房等固定资产。然而,企业原管理人员赵某、王某、吴某另行注册成立新公司,将原企业资产转移,还对外谎称是企业名称变更,侵占了原企业多处房产及经营利润。
刘大庆律师接受姜先生委托后,开始了细致的工作。他全面梳理法律事务事实,调取企业改制档案、工商登记资料、土地及房产权属档案等关键证据,固定了被告另行设立新公司、转移原企业资产、虚构名称变更等核心事实。之后,刘律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为依据,代表姜先生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被告侵害企业及出资人合法权益,请求返还利润并赔偿财产损失。诉讼过程中,他还向法院申请调取涉案土地出让档案、地上建筑物权属登记资料,查明存在手写材料虚假记载“原企业名称变更为新公司”的情况,经法院核查工商档案,确认原建筑企业与新注册公司并非同一法律主体,被告行为涉嫌非法侵占企业资产。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将法律事务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处理。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刘律师继续代理,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在这之后的四年里,刘大庆律师并未与该企业断了联是。他会定期回访,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法律需求。该企业也由于刘律师在之前法律事务中的出色表现,对他十分信任,还向其他企业推荐过刘律师。
2026年期间,该企业再次陷入法律争议。这次是一起由于车辆指标租赁引发的诈骗指控。企业员工郑某由于涉嫌与王某伙同,为王某虚构“李某飞”的身份,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及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诱骗被害人张某签订车辆指标租赁协议,并骗取张某转账人民币47000元,被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
这起法律事务与之前的股东维权案有很大不同。之前是民刑交叉的经济争议,而这次是单纯的刑事诈骗指控。刘大庆律师在接受委托人委托后,迅速调整策略。他全面审阅了案卷材料,多次会见郑某,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深入的沟通。他的核心辩护观点集中在证据链的完整性与郑某的主观故意上。他指出,本案中认定郑某构成诈骗罪的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疑点,特别是关于郑某是否明知王某利用虚假指标进行诈骗而参与其中的事实不清。他通过细致的证据分析,论证了郑某可能并不具备与王某共同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或者即便参与,其行为性质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符。刘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强调若指控郑某犯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而现有证据显然未能达到该标准。在刘律师的努力下,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并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再次进行了严格的审查。
最终,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刘大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关于郑某是否明知王某利用假指标诈骗而参与的事实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了对郑某不起诉的决定。后来,该企业负责人对朋友说,找律师就得找像刘大庆律师这样,能真正解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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