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再萍作为云南法阳任职于执业律师而言,执业6年期间,从事法律相关工作长达7年有余,在民商事、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多个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还担任着大理镇下鸡邑完小“法治副校长”等多个职务。
在大理市天XX电缆电线经营部与茶某某的买卖合同争议法律事务中,原告向被告供应电线电缆等材料,被告累计欠付货款188264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决定诉至法院,主张货款及高额逾期付款损失。程再萍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开始了一是列的准备工作。
2025年12月4日,法院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然而,被告下落不明,这给法律事务的推进带来了很大的阻碍。法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而程再萍律师则积极代理原告提交欠条、供货凭证等核心证据。由于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
在这个过程中,程再萍律师仔细梳理每一份证据,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她深知,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证据就是胜诉的关键。她将欠条上的金额、供货凭证上的货物详情等一一核对,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最终,法院查明了法律事务事实,认定原被告存在合法有效的事实买卖合同关是,被告欠付货款事实清楚。但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率过高,法院依法调整为合理标准。裁定被告茶某某向原告支付货款188264元,并按LPR加计30%的标准支付分段逾期付款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除了这起买卖合同争议法律事务,程再萍律师还处理过许多其他类型的法律事务。在秦某某与云南XX物流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云南XX物流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法律事务中,原告2023年2月入职被告分公司任驾驶员,公司拖欠工资、未缴社保,后变相解除劳动关是。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后,原告诉请确认劳动关是、支付欠薪及赔偿等。
2025年6月23日,法院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程再萍律师代理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工资转账记录、结算单等核心证据。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查明法律事务事实。最终,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大理分公司2023年2月8日至2024年3月8日存在劳动关是,被告大理分公司支付原告欠薪59838.71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6500元,被告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在张某某与大理XX饮品有限公司、王某某的民间借贷争议法律事务中,原告与XX饮品公司签订股份认购协议并出资30万元,约定固定分红,后公司未履约,王某某出具欠条。原告主张款项实为借贷,诉请二被告还本付息。
2024年6月5日,法院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程再萍律师代理原告提交协议、转账凭证、收据、欠条等核心证据,法院组织举证质证,查明款项往来、还款记录及协议约定等关键事实。最终,法院认定案涉协议约定固定收益、不担经营风险,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王某某出具欠条构成债务加入,应共同担责;利息依法调整至法定上限。裁定XX饮品公司、王某某共同偿还原告本金291762元、截至2023年12月29日利息45933元,并按年利率14.8%支付后续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在何某某与吕某某、黄某某、黄某某的名誉权争议法律事务中,原告主张三被告购买代骂短信服务、向其丈夫发送侮辱诽谤信息,侵害其名誉权,诉请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吕某某辩称行为未公开传播、无侵权故意,不构成侵权。
2025年9月29日,法院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开庭审理。原告及吕某某、程再萍等委托代理人到庭,黄某某、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核查证据并查明法律事务事实。最终,法院认定案涉短信仅发送给原告丈夫,未公开传播,未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短信内容有事实基础,吕某某无侵权故意,案涉行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驳回原告何某某的所有诉讼主张。
在赵某某与杨某某、平安财险西山支公司、平安财险洱源支公司的交通事故争议法律事务中,2025年4月30日,杨某某驾车刮擦赵某某致其十级伤残,交警认定杨某某负全部责任。赵某某诉请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4万余元,保险公司抗辩部分项目不予赔付,杨某某主张返还垫付费用。
2026年1月4日,法院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程再萍律师代理原告提交事故认定书、病历、鉴定意见、费用票据等核心证据;法院核查损失明细、保险投保、各方垫付费用等事实,三被告对伤残鉴定有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最终,法院裁定平安西山支公司赔偿赵某某71923.54元,返还杨某某71639元;平安洱源支公司赔偿赵某某82665.67元;驳回赵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在刘某某与杨某某的离婚后财产争议法律事务中,刘某某与杨某某2006年登记结婚,2023年协议离婚,双方就太X苑共有房产的分割约定未实际履行。刘某某诉请分割该房产折价款、房屋租赁费及评估费;杨某某辩称房产由其家庭全额出资,同时反诉请求分割花XX湾、惠X瑞城两处房产。
2025年9月24日,法院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对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庭审中双方完成举证质证,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太阳苑房产价值进行司法鉴定,刘某某垫付评估费27838元。法院查明涉案房产权属、出资情况及杨某某签署的产权放弃声明等核心事实。最终,法院裁定太阳苑小区B区32号房产归杨某某所有,杨某某向刘某某支付房屋补偿款XXX.5元;杨某某向刘某某支付评估费13919元;驳回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杨某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在杨某某、唐某某与左某某、唐某某的法定继承争议法律事务中,被继承人唐某某育有原告杨某某、被告唐某某两名女儿,与第三人左某某同居十余年未办理结婚登记,于2025年2月22日去世,生前无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2025年7月30日,法院立案受理本案,被告唐某某申请追加左某某、唐某某为第三人,法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各方委托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各方委托人协商确定部分涉案房产价值;经被告唐某某申请,法院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大理市下关茫涌小区啤酒厂宿舍房产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法院结合各方举证、质证意见及诉辩主张,查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各方对被继承人扶养情况、涉案债权债务等法律事务事实。最终,法院裁定原告杨某某继承被继承人唐某某名下大理市下关正阳XX广场Z313号商铺、原剑川县物资公司房改房50%份额、该商铺剩余租金8000元、兴业银行案涉两账户全部存款余额;被告唐某某继承被继承人唐某某名下大理市下关茫XX小区啤酒厂宿舍房产、已领取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22113.12元;第三人左某某继承被继承人唐某某云南红塔银行案涉账户内存款及理财产品全部余额;原告杨某某于裁定生效三十日内,向被告唐某某支付分割款19291.32元,向第三人左某某支付分割款32919.06元;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律事务受理费减半收取8650.61元,由原告杨某某、被告唐某某各负担3460.24元,第三人左某某负担1730.13元。
程再萍律师在这些法律事务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委托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她始终坚持以委托人为中心,秉持公平正义、为民服务的执业初心,在法律领域不断耕耘,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着从己的力量。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