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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生活中也会遇到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判决中的指定期限内支付金钱或者其他业务,此时可以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被执行人交纳一定的迟延履行金,来弥补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而且迟延履行金可以警告被执行人按时完成判决中的款项,从而促使被执行人积极主动自觉履行判决中的强制执行措施。
迟延履行金具有这些特点:
一是司法强制性。如果被执行者没有按时执行判决中的款项而且也不支付迟延履行金,那法院的相关机构就会强制被执行人执行。所以不能心存侥幸心理认为一直拖着就可以免去执行判决中的条款,法院会强制执行的。
二是具有司法救济性。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申请人,那么申请执行人在这段期间内需要得到一些救助,那么他们可以通过国家公权力是遭受的损失得到一些弥补,进行适当的救济使他们的利益损失降到最低。
三、迟延履行金还具有补偿性。这点和罚款不同,因为罚款只能上交给国库而不会给予权利人,但是迟延履行金不同,它会补偿权利人在这段期间内的损失,直接支付给权利人,这样能最大程度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四是具有惩罚性。如果被执行者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给申请人金钱的话,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这种惩罚性措施就是为了提醒被执行者按时支付迟延履行金,也可以保证国家的权力能够得以实现。
另外在我国还可以将迟延履行金分成两类。一种是金钱支付的迟延履行金。这种就是要求被执行者按照货币的形式支付给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想要拿其他东西抵押也是不可以的,只能支付金钱。另一种是非金钱支付的迟延履行金,就是指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人除金钱以外的义务,比如交还物品或者搬出房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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