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颖作为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核心合伙人,法学本科学历学历,同时担任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济宁市政务服务监督员等职务。从2014年5月正式执业以来,多年来深耕于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等法律服务领域,办理了各类法律事务五百余件。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领域,陈颖律师有着丰富的经验。在某大型央企主张返还“超付工程款”法律事务中,该企业承接工程后,将工程分别通过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交由实际施工人吴XX实施,还请求吴XX借用其合作名单内某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之后,该企业以付款金额超过劳务合同约定价款为由,起诉劳务公司及吴XX,请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
陈颖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后,立即开展工作。她围绕法律事务真实施工关是进行举证和论证。经过详细调查,她发现吴XX虽然形式上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但实际上他负责材料采购、资金垫付、人员组织及现场施工等工作,是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涉案工程,并非单纯提供劳务。该企业通过拆分合同的方式处理涉案工程,并不能改变吴XX作为实际施工人的事实。
陈颖律师进一步指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关是的真实主体应为该企业与吴XX,劳务公司并非真实施工主体,不应承担返还工程款责任。在庭审过程中,陈颖律师条理清晰地阐述观点,出示相关证据。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陈颖律师的代理意见,不予支持该企业请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的所有诉讼主张。
在刑事辩护领域,陈颖律师同样表现出色。在张XX涉嫌诈骗类犯罪一案中,张XX被江苏省南通市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陈颖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后,立即会见委托人,仔细查阅卷宗,并参加庭审。她围绕张XX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退赃退赔、坦白、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情节展开充分辩护。她提出,张XX并非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或主要获利者,其行为主要受公司管理人员安排,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辅助作用,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张XX积极退赔、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最终,法院采纳相关辩护意见,判处张XX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而且,经陈颖律师进一步争取,法院将原拟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降低至人民币6000元,切实减轻了委托人的刑罚后果。
在习甲X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中,陈颖律师接受其家属委托担任辩护人。介入法律事务后,她第一时间依法会见委托人,详细了解其接触相关组织的时间、经过、参与程度、主观认知及具体行为情况。然后,她据此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表辩护意见,提出本案应严格区分一般接触、被动参与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不能仅由于委托人曾接触相关人员或信息,就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及相应社会危害性。同时,从现有证据及法律事务情节来看,委托人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和必要性。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习甲X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取保候审一年后,公安机关依法终结侦查程序。
在一起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事务中,委托人司X某被指控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陈颖律师接受司X某亲属委托担任辩护人后,围绕追诉时效、行为性质、获利情况及委托人在相关事件中的地位作用进行是统分析。她向公诉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指出部分指控事实即便成立也已超过追诉时效;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指控,委托人仅是从村民角度协助村委会处理事务,并未获取个人利益,也非组织者、主导者或决策者,不符合犯罪构成。同时,她进一步提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能成立,则相关指控难以作为认定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础。最终,公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对司X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执业十二年来,陈颖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清晰的办案思路和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获得了众多委托人的认可和好评。在长期办案过程中,也曾多次出现法律事务结束后,对方委托人在后续遇到法律问题时,主动委托陈颖律师代理的情形。这种来从不同立场委托人的信任,正是对陈颖律师专业能力和职业口碑的真实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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