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内双方财产分割需要签订协议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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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内双方财产分割需要签订协议的,并且需要到公证处进行正式的公证才会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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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内双方财产分割需要签订协议吗?

婚姻内双方财产分割需要签订协议的,并且需要到公证处进行正式的公证才会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二、婚内财产协议的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能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现实生活中,会有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如果夫妻想要对于婚姻续存期间的财产归属进行相应的规定的,是可以签署一份婚内的财产分割协议书的。协议书中需要对于所有的财产的属性都进行明确,在双方都同意的基础上签字确认,之后要经过公证处的公证才会正式的生效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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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婚姻内双方财产分割还需要签订协议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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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需要公证吗
[律师回复] 离婚财产公证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达成协议,到公证处办理离婚财产公证。协议离婚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领取离婚证后自动生效,无需办理财产公证。诉讼离婚的,对夫妻财产分割进行判决的,在判决书生效时,离婚财产分割生效,因此,诉讼离婚也不需要离婚财产公证。但是,现实生活并不是那么简单的,很多时候离婚证未办理下来,双方又达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一方想要确定离婚财产分割,以防对方变卦的,此时就需要办理离婚财产公证。因此,离婚财产协议不公证也是有效的协议,公证是对离婚财产协议的一种保障。
以上就是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咋写,怎么写的简单解答。对于网上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范本只能做参考,不能完全照搬过来适用。因为,每个家庭都有属于自己的情况,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写才是最合适的。如果,实在不知道怎么写,可以咨询一下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起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避免出现上面讲到的那些笼统语句,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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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内双方财产分割是不是需要签订协议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婚姻内双方财产分割是不是需要签订协议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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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种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需要把握三个要点:

一,双方同居生活期间。

二,“共同所得”。构成共同所得,也要具备二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三,“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前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种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需要把握三个要点:

一,双方同居生活期间。

二,“共同所得”。构成共同所得,也要具备二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三,“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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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能不能在婚内签订财产的分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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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持有的与原告共同所有的存款1.5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日内分给原告8000元,由原告自主支配。对该案的处理曾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所争执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权属关系明确。只要解决财产的控制、支配权问题,即将李恒富掌管的存款部分由苟洪英支配即可。故该案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纠纷”。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该案讼争的存款所有权是明确的,但是,存款由部分共有人占有,即被告独占,在原告无经济来源,已出现生活危机的情况下,被告仍以的方式,剥夺原告对共有存款享有的权利,该款无异于成为被告的个人财产。既然共有财产失去了对共有人的意义,通过分割共有财产为共有人各自所有,真正实现共有人对该财产享有的权利,应当是符合民法公平、正义的原则精神的。享有“支配权”,不等于享有所支配财产的所有权,只有所有权才是最完整的权利。因此,该案应属“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最后采纳了
第一种意见,是基于以下原因:
1、法律规定。《民法通则》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婚姻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学界观点。关于对夫妻共有财产的认识,国内学者多持一致意见。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杨洪逵认为:“只要夫妻关系存续,就不能划分为丈夫有几份、妻子有几份,而是夫妻双方对所有共有财产有同等的所有权。”
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江平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管理和处分的权利,对夫妻共有财产作任何形式的处分,原则上都应取得对方协商一致的同意。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方可进行。”
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在家庭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要求划分份额、分割共有财产、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各共有人均须负此义务。”
③等等。可见,许多著名学者、专家在这一点上的认识几乎是一致的。即:婚内夫妻共同财产非经协商一致就不能分割。但是,实务中常常遇到夫或妻一方将共同财产(主要指金钱)统得很死,另一方根本没法使用,而且往往谁的经济基础越高,谁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就越大。如果掌管金钱的正好是经济基础较好的“”,莫说重大财产的处理上很难共同协商一致,就连对方索要生存的基本生活费的权利都会被剥夺。诚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问题,上述观点统领了审判实践。以致于本案法官不敢直言婚内财产分割,而采用“支配权”这一较隐晦的词语,犹抱琵琶半遮面地对该案作出处理。法官这样作已非易事。因为在我国法无明载的情况下,依公权处分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在全省乃至全国仍属首例。这不失为我们法官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下进行有益探索和尝试的一大进步。但是总觉判决言犹未尽,意思表达还不够明朗、彻底。有人主张,该案完全可以避开婚内财产分割问题,以夫妻之间存在扶养关系或侵权法律关系来解决。笔者不以为然。如果按扶养关系,扶养人给付的扶养费应当是其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该案的诉讼标的本身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十分明确的,无需被告另外支付抚养费,只要将共有财产分割一部分给原告即可。所以笔者认为以抚养关系处理不妥;如果按侵权法律关系,即视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对共有财产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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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双方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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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并持有上述机构颁发的结婚证
3、双方至少有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在国内。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处办理
若双方不在国内办理登记离婚的或未就离婚事宜达成合意的,只能由一方通过诉讼的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申办协议离婚所需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件(港澳台同胞需要提供的是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外籍人士需要提供的是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旅游证件)结婚证件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登记离婚的程序。
涉外离婚管辖的主管机关应为省级或直辖市的民政局或其确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程序较为简单,双方当事人亲自携上述材料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离婚,如果条件符合材料齐全,经审核后,当天即可拿到离婚证,双方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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