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夺司机方向盘违反哪条法律
乘客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的行为涉嫌《刑法》第114条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构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危险犯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行为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面临威胁。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否危害到公共安全是定罪关键。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而非结果犯。危险犯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行为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面临威胁,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
在正处于运营状态的公交车上,乘客拉扯司机并抢夺方向盘,极有可能导致车辆失控并造成交通事故,这是一般常识。在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若乘客依然作出抢夺行为,从主观上对危害结果和危险状态即是持有放任的态度。
客观上,这样的行为还对车上其他乘客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另外,失控的车辆对公路上其他车辆、行人等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市政、路政设施也必然带来相当的危害后果,甚至酿成重大交通事故。这样的行为和可预见的危险后果,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构成要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严重危害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的犯罪。本罪中"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这种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多数人或者不特定的人重伤、死亡。"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本罪作为危险犯不存在未遂,在危险状态出现以后,不存在危险犯的犯罪中止。亦即是说,在公交车上殴打行驶中的公交车司机,或者抢其方向盘等行为,会让司机无法正常控制车辆,它不仅会危害乘客的生命安全,还严重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可能导致撞车、撞人事故。所以,行为人不论以何目的抢公交车司机方向盘,都应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道路交通工具的司机承担整个车辆中乘员的生命安全任务,责任是非常重大的,但是,有些人由于法制观念淡薄,道德品质底下,公共安全意识不强,对此却不够重视,往往会找各种理由与司机较真,抢夺司机方向盘。在他们看来,此行为只不过是与司机过不去,根本没想到对行车安全、会给整车乘客带来的危险,更没想到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必须对此行为给予遏制。
上述案例中,当时公交车上有多名乘客,而且正值早高峰时期,路上人流和车辆十分密集,王某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构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但所幸公交车只撞在了隔离带上,并未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他人经济损 失,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以上内容告诉我们抢夺司机方向盘也是触犯刑法的,触犯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我们的生活中出现过不少因抢夺驾驶员方向盘而导致交通意外的情形,所以说我们要知道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围是包活妨碍驾驶员正常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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