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辩护意见需要包含什么内容?
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辩护意见需要包含的内容有: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没有盗掘古文化遗址的故意的事实依据;控方扣押的物品并非犯罪嫌疑人在某地遗址盗掘所得;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触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并且认错态度良好等内容。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构成
1、罪体
行为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行为是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这里的盗掘,是指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而私自挖掘。
客体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客体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这里的古文化遗址,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华民族历史发展中由古代人类创造并留下的表明其文化发展水平的石窟、地下城、古建筑等。古墓葬,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华民族历史上建造并留下的墓穴及其有关设施。
2、罪责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进行盗掘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相关处罚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32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减轻处罚事由 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而情节较轻的,是本罪的减轻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较轻,是指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损毁较小,没有造成文物破坏,或者具有其他较轻情节的等。
加重处罚事由 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而具有刑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对犯罪嫌疑人触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的,可以请专业的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辩护意见的内容需要从当事人并未触犯该项罪责的角度出发,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实际的辩护词的内容。当事人要全力配合辩护律师的工作,完整的辩护意见书能够有效地提高辩护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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