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X被指控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面临可能的重刑时,他的世界瞬间崩塌,陷入了无尽的绝望之中。苏X和周X均是“XX功”习练者,20XX年X月X日晚及X月XX日晚,苏X伙同周X在宜宾市翠屏区多处张贴“XX功”宣传海报,引发群众围观。公安机关在苏X租住处查获大量“XX功”宣传品,经鉴定,其持有的存储介质中含有大量“XX功”电子资料,公诉机关指控苏X情节特别严重。
在这危急时刻,贾超颖律师挺身而出。贾超颖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超过十年,现是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还是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他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2007年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并于同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成为专职律师。他曾先后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和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实习,担任书记员和助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刑事案件办理技巧。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数千件,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千余件,尤为专精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侵犯财产犯罪、组织卖淫犯罪、开设赌场犯罪等案件,同时在贪污贿赂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在办理苏X案件时,贾超颖凭借多年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注意到案件中的诸多关键问题。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苏X的证据,他进行了细致的审查。他发现苏X之子系未成年人,而侦查机关在询问其证言时未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曾经在司法机关实习的经历让他知道,这种取证程序是违法的。于是,他坚定地提出苏X之子的证言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同时,对于鉴定意见,贾超颖也进行了充分质证。他指出鉴定意见未对原始数据进行充分说明,对电子数据的提取、鉴定程序及数量认定标准提出异议,促使鉴定人依法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他还提出苏X未向学生和家人传播,未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社会危害性小;524个音频存在复制粘贴,苏X仅是持有,指控传播证据不充分;苏X有坦白情节等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认定苏X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情节特别严重。虽然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未被采纳,但法院采纳了贾超颖关于未成年人证言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依法排除该证言不作为定罪证据。这一结果体现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有力维护。而且,贾超颖提出的坦白、未向特定人群传播等从轻情节,虽未获法院采纳为减轻事由,但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
贾超颖律师一直秉持着“律师的价值源于精湛的法律服务,律师的职责体现于尽职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被告人苏X争取到了程序上的公正,也让我们看到了一名优秀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道路上的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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