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陆先生满脸焦虑地找到李同红律师时,李律师就意识到这案子不好办。陆先生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146万的定金和首付款,银行贷款也获批了,可过户当天双方发生争执,之后卖方竟拒绝配合过户,还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及网签合同。陆先生面临着不仅拿不到房子,还可能损失巨额首付款的绝境。
李同红律师所在的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20层。李律师从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经验,执业证号为11101200110391715,服务地区主要在北京市。他深耕于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同时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方面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
这起案件看似是普通的房屋买卖纠纷,实则暗藏诸多法律难点。李律师连夜梳理后,发现了几个“致命点”。其一,卖方主张双方已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虽然没有书面协议,但过户当天的争执给案件增添了不确定性。其二,若法院认定双方达成了解除合意,陆先生不仅拿不到房子,已支付的146万首付款也可能打水漂。其三,要证明买方已履行主要义务,需要完整且有效的证据链,这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
面对这些难题,李同红律师凭借多年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制定了清晰的破局思路。首先,他提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网签合同等证据,证明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正是因为李律师拥有丰富的胜诉案例库,熟知此类合同的有效性认定规则,才能精准地组织这些关键证据。其次,他提交定金收据、银行转账凭证和贷款审批通知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陆先生已支付定金及首付款共计146万元,且81万元贷款已获银行批准,仅待过户后发放,买方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具备继续履行条件。再者,针对卖方主张的解除合同合意,李律师指出被告未能提交任何书面解除协议或有效证据证明双方曾就解除达成一致,仅凭当日争执不足以认定解除合意。这一观点的提出,得益于李律师对法律证明规则的深刻理解和精准运用。最后,陆先生当庭明确表示同意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81万元,李律师强调房屋不存在其他阻碍继续履行的客观障碍。
在庭审过程中,李同红律师作为原告陆先生的代理人,围绕这些核心要点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而卖方虽然辩称过户当日陆先生明确表示不买房屋,双方已达成解除合意,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合法有效,买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卖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合意证据不足,且继续履行不存在障碍。基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促成合同履行的原则,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具体判决如下:吴X、陈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陆X将涉案房屋过户至陆X名下,过户费用由陆X负担;于过户当天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物业交接手续;陆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剩余购房款81万元支付给吴X、陈X;驳回陆X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吴X、陈X全部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拿到判决书时,陆先生对李同红律师充满了感激。李同红律师在卖方以“双方已达成解除合意”为由反诉解除合同的不利局面下,通过提交完整证据链,证明买方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并精准运用证明规则,成功击破对方解除主张,为当事人守住了已支付146万元首付款的房产购买权益,充分展现了他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通过证据链构建实现胜诉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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