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张女士满脸焦虑地找到李同红律师时,李律师就意识到这案子不好办。张女士称丈夫施先生近年来多次隐瞒、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名下的北京和重庆的几套房产都只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自己却拿不出有力证据证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情况看起来,张女士想要争取到自己应得的房产份额,简直是难如登天。
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就在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1101200110391715,服务地区为北京市,办公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20层。他法律本科出身,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深耕多年,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尤为专精于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面对张女士的案子,他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来应对。
经过冷静专业地分析,李律师发现了这起案件的几个“致命点”。其一,虽然房产是婚后购买,但都登记在施先生一人名下,从表面证据来看,对张女士极为不利。其二,施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交答辩意见,这让案件的审理增加了难度。其三,时间紧迫,如果不能及时收集到有力证据,张女士的合法权益可能会遭受更大的损失。
不过,李同红律师并没有被这些困难吓倒。正是因为他拥有多年的行业经验和深厚的实务积淀,才能想到有效的破局思路。首先,他协助张女士调取了双方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结婚登记证明文件,并办理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以此证明双方自2007年7月起系合法夫妻关系。同时,调取了北京房屋及重庆两套房屋的购房合同、产权登记信息,证明上述房屋均购置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次,他仔细调查了房产登记及抵押情况,发现北京房屋无查封或抵押记录,而重庆两套房屋张女士曾申请了异议登记,这为防范对方转移财产提供了一定保障。再者,李律师协助张女士提交了施先生于2014年出具的《承诺书》,该承诺书明确载明施先生名下所有房产自2002年后均为夫妻共同拥有,这有力证明了施先生本人亦认可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确定诉讼策略方面,鉴于施先生长期在国外且拒绝到法院应诉,李律师决定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推进诉讼。在北京案件中,法院依法对被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在重庆案件中,法院亦依法进行了审理。李律师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x》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主张婚后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夫或妻哪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案件迎来了令人满意的结果。在北京房屋案中,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张女士与施先生婚后购买并取得所有权,虽登记在施先生一人名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确认位于北京市XX区东路号院号楼号房屋由张女士与施先生共同共有,施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张女士办理该房屋的共有权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52330元由施先生负担。在重庆两套房屋案中,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与施先生系夫妻关系,重庆两套房屋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产权登记在施先生一人名下,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判决确认登记在施先生名下的两套重庆房屋由张女士、施先生各占50%的产权份额,施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张女士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张女士对这个结果非常满意,她庆幸自己找到了李同红律师,为自己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