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蔡先生满脸焦虑地找到王伟栋律师时,他的内心满是绝望。蔡先生出租建筑设备给申先生、王先生,还与厦门XX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然而对方不仅拖欠巨额租金,租赁物也未归还,多次催讨无果,这让蔡先生的权益受到了极大侵害。而且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这让案件的走向变得更加扑朔迷离,蔡先生感觉自己的维权之路似乎陷入了绝境。
王伟栋律师来自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3502201810041043,服务地区主要在福建厦门的湖里区、思明区,律所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海上世界1号楼503-504。他执业期间经手办理了数百起案件,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金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面对蔡先生的案子,王伟律师冷静地对案件困境进行了分析。
首先,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或提供反驳证据,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但也增加了案件事实认定的难度,需要律师更加细致地梳理证据。其次,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涉及租金计算、租赁物返还、滞纳金等多个方面,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需要精准把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再者,担保责任的认定也是一个关键问题,需要明确担保期限和担保范围,以确保厦门XX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
针对这些问题,王伟栋律师制定了详细的破局思路。由于他拥有丰富的民商事案件处理经验,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有深入的研究,所以能够精准地把握案件的关键。他仔细审查了蔡先生提供的《租赁合同》《租金单》等证据,对租赁物的数量、租金标准、滞纳金计算等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计算。在法律定性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X》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蔡先生与被告之间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以及厦门XX公司的连带担保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王伟栋律师凭借娴熟的庭审技巧,充分阐述了蔡先生的诉求和依据。他强调案涉合同系不定期租赁,蔡先生可随时解除合同,被告应及时返还尚欠租赁物并结清租金。对于滞纳金的计算,他指出蔡先生的主张依据充分,且未超过双方约定的滞纳金计算标准。同时,他还说明了公告费系蔡先生为实现合同权益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伟栋律师的观点,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判决解除蔡XX与申XX、王X、厦门市XX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申XX、王X应返还蔡XX钢管19.49吨、钢吧0.45吨、扣件5024个;支付拖欠的租金、滞纳金、使用费及公告费;厦门市XX公司对申XX、王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蔡先生对这个结果非常满意,他表示王伟栋律师的专业和尽责让他看到了维权的希望,也为他挽回了巨大的损失。王伟栋律师始终坚持“以专业铸根基,以尽责守托付,以匠心办精案”的执业理念,在法律框架内为委托人的利益全力以赴,这起案件的成功就是他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的最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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