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XX生物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X某满脸焦虑地找到彭佩荣律师时,情况似乎十分不妙。王X主张自己在公司工作近十年,担任经理一职,却从未领过工资,还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于是向公司索赔108万余元,包括工资、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等。从表面上看,有“聘书”和“授权委托书”作为证据,王X的诉求似乎合情合理,公司面临着巨大的败诉风险。
彭佩荣律师自200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6000件,在民商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尤其专精于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她所在的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一直以专业、负责的态度为客户服务。面对这起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彭律师冷静地对案件进行了分析。
首先,从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来看,存在一个致命点。劳动关系要求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具有人格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但本案中,王X作为公司经理,全权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时间、地点及方式均自行灵活安排,他的角色更像是“管理者”而非“被管理者”,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特征。
其次,彭律师发现王X自2018年起已经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根据相关规定,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通常不认定为劳动关系,而应按劳务关系处理。这一事实直接否定了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
再者,公司的股权变更情况也是一个关键因素。彭律师深入挖掘,向仲裁庭出示证据,证明王X的儿子王X某自2020年起成为公司股东并担任监事,且王X持有其儿子的授权委托书,以股东代理人身份参与公司决策。这说明王X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是基于股东身份和家庭关系,而非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
另外,在长达近十年的时间内,王X未能提供任何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社保缴纳凭证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续的直接证据。这表明王X主张的劳动关系缺乏最基本的“经济从属性”,即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劳动者接受管理。
面对这些复杂的情况,彭佩荣律师凭借自己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制定了一套严密的抗辩策略。正是因为她拥有丰富的庭审经验和对劳动法律的深入理解,才能从这些看似复杂的情况中找到关键突破口。她从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入手,结合王X的养老金领取情况、股权变更情况以及证据缺失等方面,进行了精准的论证。
最终,阿拉善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王X与XX生物科技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建立和履行的基本特征。王X是公司的管理者而非被管理者,不具有人格从属性;王X自2018年起已享受养老金待遇,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王X未能提供证明劳动关系存续的证据,无法体现经济从属性。综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驳回了王X的全部仲裁请求。
案件结束后,XX生物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X某对彭佩荣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原本以为这官司输定了,没想到彭律师这么厉害,帮我们成功化解了危机。彭佩荣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智慧,为客户解决了难题,再次展现了她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方面的卓越能力。她所在的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也将继续以专业的服务,为更多客户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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