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陶瓷货款追讨风云
2013年,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气氛紧张得如同暴风雨来临前的宁静。某陶瓷有限公司(XX公司)正为追讨货款与某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对簿公堂。2011年10月10日,XX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陶板购销合同》,为常州某华侨城项目供应陶土板。合同签订后,XX公司依约供货,截至2013年1月1日,建筑公司书面确认结欠货款。然而,2013年4月2日,XX公司、建筑公司及项目业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付款计划》,此后房地产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未再支付,XX公司遂诉至法院。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三方签订的《付款计划》是否构成债务转移。建筑公司试图以此为抗辩,摆脱付款责任。此时,一位律师站了出来,他就是刘培辰。刘培辰紧紧围绕债务转移的法定构成要件展开论证。他指出,债务转移须明确约定免除原债务人责任,而案涉《付款计划》并未明示免除建筑公司的付款义务;实际履行方式也不符合债务转移特征,房地产公司的付款行为仍受建筑公司支配和指示;发票开具义务也印证建筑公司仍为合同相对方;房地产公司的身份更像是担保方或代为履行人。
在刘培辰精准的法律定性与证据组织下,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他的观点,认定《付款计划》不构成债务转移,建筑公司不能免责,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培辰成功驳斥了对方“债务转移”的抗辩,避免了XX公司陷入“找错债务人”的被动局面,实现了全额追回货款及利息,为后续执行明确了责任主体。
手表退款的法律博弈
2025年2月13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内,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有了结果。2024年3月至4月,原告袁X向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两块百丽翡丽手表,支付货款后商贸公司未能按约交付手表。2024年8月14日,袁X与商贸公司及商贸公司股东李X签订《退款合同》,但商贸公司仍未退款,袁X遂诉至法院。
本案核心争议点有三:《退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保证人李X应承担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股东王X个人收款是否构成人格混同,从而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刘培辰代理原告后,重点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他固定合同及付款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论证违约金约定的合理性,法院予以支持;主张李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虽未完全达成“连带保证”的诉讼请求,但成功使李X承担了一般保证责任;主张股东王X承担连带责任,虽法院未支持该请求,但保留了在执行阶段追究股东责任的思路。
在被告辩称“上游涉嫌刑事诈骗、应中止审理”的情况下,刘培辰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成功说服法院继续审理民事案件,避免了“先刑后民”导致的程序拖延,为客户快速取得胜诉判决。案件2025年1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2月13日即作出判决,极大缩短了维权周期。
荣誉背后的法律力量
刘培辰,江苏冠川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法学客座教授,无锡市睢宁商会副监事长等。自2009年开始执业,他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执业领域广泛而精深,全面覆盖建设工程、民间借贷、各类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2023年5月经无锡市律师协会审核确认其具备实习指导律师资格。
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刘培辰始终坚持“专业创造价值”的理念,以真诚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委托人,以严谨的作风处理每一个案件。他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在这两起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法律智慧和专业能力。他就像一把锋利的法律利剑,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披荆斩棘,为客户赢得了应有的权益。他的荣誉,是他在法律道路上不断拼搏的见证,也是他为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力量的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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