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张XX在工地受伤后,要求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刘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及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张XX经介绍进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刘X协商工资,工作时从脚手架跌落摔伤,治疗费用由刘X垫付。之后张XX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互相推诿,张XX遂提起诉讼。
刘欢律师(执业证号13413201910117783,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接受刘X委托后,首先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以及全部案件材料,详细了解案件全貌。接着与当事人刘X沟通,了解案件发生的经过,明确每个被告在案件中的地位和角色,并认真听取当事人本人意见。随后,刘欢律师书写答辩状递交至泗县人民法院。
在庭审中,刘欢律师抗辩双方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负责带班,并非包工头或老板,也是跟着别人干活。强调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需要多少人务工都是别人说了算,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刘X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支持了刘欢律师的答辩意见,认定刘X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此案例明确了在建筑工程领域,个人承包工程时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原告蔡XX是被告宿州XX有限公司员工,自2018年3月入职从事技术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起,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至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77687元,并出具拖欠工资明细及付款计划,但仅于2021年10月30日支付15000元,下欠62687元未付,蔡XX遂提起诉讼。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工商部门调取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了准确的被告主体。之后充分准备证据,收集了拖欠工资明细单,证明被告欠款事实;收集工作的相关证明,如工作记录、同事证言等,以证实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及工作情况。
在庭审中,刘欢律师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强调被告应遵守法律规定履行给付工资义务。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62687元。该案例提醒用人单位应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也为劳动者追讨工资提供了成功范例。
两起案件虽类型不同,但都围绕劳动权益展开。在证据收集方面,都注重从多个渠道获取关键证据,如法院材料、工商信息、工资明细、工作证明等。庭审策略上,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案件事实进行有力抗辩。这些可复用的证据方法和庭审策略,为处理类似劳动纠纷案件提供了有效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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