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婚姻纠纷中,离婚官司的复杂程度往往超乎想象。范欣璐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多年来,总办理案件近千件,其中婚姻案件办理400多起,在处理各类离婚纠纷上有着丰富的经验。下面来看两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第一起是一起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纠纷。原告ZX与被告C某于某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婚后生育一子ZX某,患有童年孤独症。婚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长期分居,感情破裂。此前ZX曾起诉离婚,但因C某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缺陷而撤诉。后来,经ZX申请,法院判决认定C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CXX为其监护人。为彻底解决婚姻纠纷,ZX委托范欣璐律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诉求为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ZX某随自己共同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担共同债务。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核心难点。首先,被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需先通过特别程序确认其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程序复杂且耗时。其次,婚生子患有孤独症,需兼顾其抚养稳定性与双方抚养能力,同时平衡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最后,涉及嫁妆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车辆等)分割,需明确产权归属与折价补偿标准。
面对这些难点,范欣璐律师制定了“程序前置+协商优先+权益兼顾”的核心策略。律师团队先梳理此前特别程序的判决结果,确认C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及CXX的监护人身份,确保离婚诉讼主体适格。同时收集关键证据,包括婚姻关系证明、子女相关证据、财产债务证据和感情破裂证据等。基于证据梳理,范欣璐律师为当事人制定清晰诉讼方案,并优先推动协商调解。明确核心诉求优先级,将“准予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作为核心,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兼顾双方实际情况。主动与被告监护人CXX沟通,阐明抚养安排的合理性。围绕房屋、车辆等核心财产,提出“产权清晰+折价补偿”的分割思路。庭审中,范欣璐律师系统呈现证据链,清晰阐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论证感情破裂、主张抚养权、确认协议效力。最终,江苏省南通市某人民法院全面采纳范欣璐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明确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
类似的取证和策略运用,在另一起案件中也起到了关键作用。在GX与S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GX与被告SX结婚并育有一子。婚后被告SX先后因盗窃罪、诈骗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长期服刑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XX年被告刑满释放后,仅半年便无故离家失联,对家庭及子女未尽任何照顾义务。GX委托范欣璐律师提起离婚诉讼,诉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随自己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教育费与医疗费各半分担。
这起案件的难点在于,被告失联且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需通过合法程序保障庭审顺利推进;需明确被告多次刑事犯罪及失联行为与夫妻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要扎实举证原告对子女的长期抚养事实,确保抚养权诉求获得支持。范欣璐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固定关键证据,包括结婚证、婚生子出生医学证明、被告两次犯罪的刑事判决书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深入研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明确被告多次犯罪、服刑及失联行为已符合“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庭审中,被告缺席审理,范欣璐律师围绕诉讼请求有序出示全部证据,详细阐述被告的行为对夫妻感情的损害,强调原告多年独立抚养子女的事实,有力论证婚生子由原告直接抚养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最终,南通市某区人民法院全面采纳范欣璐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且抚养费标准远超原告初始主张。
在这两起案件中,范欣璐律师展现出了独特的作用。在证据重构方面,她能够从散落的材料中拼出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中,收集婚姻关系、子女、财产债务、感情破裂等多方面的证据;在被告失联案件中,整合被告犯罪履历、长期脱离家庭及失联的证据。在时机把握上,她能精准制定诉讼方案,在合适的时间推动协商调解。在法律适用方面,她深入研究法律规定,准确将被告的行为与法律条文对应,为当事人的诉求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院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先确认行为能力和指定监护人,同时会充分考虑特殊子女的抚养问题以及财产分割的合理性。对于被告失联的离婚案件,法院会依据证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支持无过错方的合理诉求,保障子女的权益。
回到中提出的困惑,无论是被告失联还是被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官司都是可以解决的。范欣璐律师在这些案件中,通过完善程序、收集证据、精准制定方案等方式,保障了庭审顺利推进,明确了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兼顾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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